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137A/2022-139718 | 生成日期: | 2022-10-26 |
文 号: | 市政办发[2022]180号 | 关键字: | 事故,应急,安全,人员,救援 |
所属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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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高矿山生产事故综合防治及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市各类矿山(含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区应对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 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1)行业现状 白银开采矿种有煤、铜、铅锌、陶瓷土、硅石、石膏、粘土、凹凸棒、石灰石、凝灰岩、石英岩等。全市共有煤矿27家,其中省属煤矿6处(5处生产矿井、1处新建矿井),地方煤矿21处;现有非煤矿山企业191家,涉及开采矿种10类,包括铜、铅锌、陶瓷土、硅石、石膏、粘土、凹凸棒、石灰石、凝灰岩、石英岩等。 (2)主要风险类型 地下矿山:片帮冒顶、透水、中毒窒息、火灾、民爆器材爆炸、放炮、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和冲击地压事故等; 露天矿山: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积水、车辆运输事故等; 尾矿库:垮坝、泄漏、洪水漫顶、排洪设施损毁、坝坡深层滑动等。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县区党委、政府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区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后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事故。 (1)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7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市直有关部门依据《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 (3)县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4)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矿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修改后发布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台、白银日报社、市总工会、白银银保监分局、中铁兰州局集团白银西车站、国网白银市供电公司、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白银有色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银光公司救援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全面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调拨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保障应急救援资源,依照应急预案相关处置方案投入抢险救援;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抢险救援方案进行决策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援助。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8826169,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受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组织会商研判;指导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完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社会救援队伍等。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警白银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调配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及医护力量,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粮食和储备局、白银银保监分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组织开展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等,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广播电视台、白银日报社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技术支持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市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等。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广播电视台、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西车站、国网白银市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矿山事故和现场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紧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委、市政府配合省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2.2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参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成立由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漫顶、排水排洪系统损毁、坝体失稳、垮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掌握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加强对矿山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整改。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时监测和有效整改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矿山重大风险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2.2 预警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断预警级别。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及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紧急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上报。 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 报告内容 矿山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其他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发地县区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难人员及家属;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支援请求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矿山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响应行动:在上级指挥部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市应急管理局开设指挥场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坐镇指挥。 ②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及先期处置情况,请求省级应急力量支援。 ③组织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白银军分区和武警白银支队组织驻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行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事发地县区政府增援请求;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行动: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应急处置工作组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未达到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但影响范围较大且接到事发地县区政府增援请求。 启动权限: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响应行动: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处置措施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应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制定方案: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抢险救援组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治安保卫组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医疗卫生组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组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综合协调组、环境监测组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抢险救援组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8)工程抢险:处置保障组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6 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 4.7 响应终止 当经详细核实遇险、遇难人员被全部救出且人员数量确认无误、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终止。由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提出响应终止报告和建议,并上报指挥部及市政府。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市政府、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保险理赔 矿山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非煤矿山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调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白银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靖煤公司矿山救护队、白银公司矿山救护队、银光公司救援队等各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白银军分区和武警白银支队等市级综合救援力量,县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等地方救援力量以及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内的各类社会救援力量。 6.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应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资金保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协调解决。 6.4 医疗救援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切实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白银西车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6 通信信息保障 市文广旅局及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 技术力量保障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为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8 治安保障 治安保卫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修订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预案演练 (1)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3)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7.3 宣传和培训 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 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应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白银市矿山分布图 2.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矿山事故应对处置职责 3.白银市应急管理矿山专家名单 4.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5.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联表 6.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7.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8.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矿山事故应对处置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工作,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市科技局:统筹做好矿山生产安全应急科学技术研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抓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市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协调有关救援物资的应急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救援现场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指导事发单位开展遇难人员善后赔偿,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心理疏导。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防止次生、衍生的地质灾害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铁路、公路等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重要救援物资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市水务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河流、水库、堤坝安全监测及水资源调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协调指导矿山事故救援医疗卫生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动市级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市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市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 市总工会: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白银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白银西车站:协助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 国网白银市供电公司: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白银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军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武警白银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其余相关单位的应急状态应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附件3 白银市应急管理矿山专家名单
附件4 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件5 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联表
附件6 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7 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矿山滑坡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发生坍塌、滑坡事故,首先应进行疏散,清点人员,确定有无人员失踪、受伤。了解事发前该区域施工人员情况,作业人数,如有施工人员失踪或被埋,立即组织有效的挖掘工作。挖掘应采用人工挖掘,禁止采用机械挖掘,防止及机械对被埋人员造成伤害。人工挖掘尽量避免使用尖锐性工具。对于大块沉重物体,应合理组织搬运,尤其是压在被埋人员身上的大块物体,必须组织好足够人力方可搬运,搬运前明确职责,由专人负责将被埋人员移动出。抢救挖掘人员应分班组,合理按照工作面安排人力,及时换班,保障抢救挖掘人员体力,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将被埋人员抢救出来。 (二)划定危险区域,安排测量人员进行坡面位移变形观测,并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做好监控工作,如坡面不能稳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三)必要时合理组织卸掉坡顶堆载,坡面组织有效支撑,防止坡面破坏扩大。 (四)在专业医疗人员到达前由救助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简单救助。 注意措施: (1)争分夺秒抢救压埋者,使头部先露出,保证呼吸畅通。 (2)出来之后,呼吸停止者立即做人工呼吸,然后进行正规心肺复苏。 (3)伤口止血且使用止血带。 (4)切忌对压伤进行热敷或按摩。 二、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当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给矿山负责人,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可能发生再次爆炸,撤离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当爆炸引起坍塌,造成人员被埋、被压的情况,应在确认不会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受伤人员。抢救时,认真观察边坡情况,若有再次爆炸危险时,要采取措施立即撤离受威胁的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听从指挥,不冒险蛮干。 (二)当发现有人受伤时,拨打120向当地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接应。在进行现场救护前,应对现场进行评估,如若有可能再次发生爆炸时,应先进行排爆:有建筑物再次坍塌危险时,应先进行支护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以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如车辆、吊车、担架、氧气袋、止血带、通讯设备等。 (三)应了解现场中原有人数、现仍未抢救出来的人数。 (四)暂不要给伤病员喝任何饮料和进食。对伤情稳定,估计转运途中不会加重伤情的伤病员,迅速组织人力,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分别转运到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在搬运过程中,时刻注意伤员的反应和直觉,尽可能减少伤员的痛苦。 (五)现场抢救一切行动必须服从有关领导的统一指挥,按照“三先先后”的原则进行。维护、抢救必须坚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 (六)如果石头过大,可用挖掘机移动,不得用放炮处理,若塌方严重,要采取向遇难人员开掘专门通道的措施。 (七)当核实所有人员获救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注意措施: (1)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全面了解发生事故的爆炸性物品性质及发生事故的原因,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措施不当引发二次爆炸或火灾范围扩大等事故。 (2)注意保护现场及固定证据。为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后续事故处理提供有效证据,在处置爆炸性事故过程中,要尽量保护好现场证据。 (3)现场遗留爆炸物品。爆炸性物品事故发生后,现场或附近会有大量未发生燃烧或爆炸的爆炸性物品,一旦火灾蔓延,有可能发生使事故范围扩大,因此要对这些物品采取可靠措施予以转移,或在灭火过程中人为制造隔离,确保安全。 (4)防止二次爆炸。有些爆炸性物品在大量堆积或相对密闭条件下燃烧时,燃烧释放的能量大量积聚,当达到一定条件时,会发生燃烧转爆轰现象,一方面会使现场危害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也会对现场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国内外在处理爆炸性物品火灾事故时发生爆炸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在许多硝酸铵火灾事故中,大量堆积的硝酸铵燃烧后,当火灾不能及时控制时,经常发生爆炸事故,现场救护人员伤亡惨重。 三、井下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发生爆破事故,应把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要切实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二)抢救前组织人员要做好现场的通风、照明和现场的顶板边帮安全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三)救援时要安排人员对巷道顶板、支护、地压异常等现象进行监测、观察,发现危害救援人员安全等情况,立即撤出救护队员。迅速排除险情,对失稳巷道进行支护,在确保救护队员安全的情况下,重新开始救援工作。 (四)对独头巷道、独头采区发生的爆破伤害事故,抢救前应采用局部通风的方式,稀释该区域的炮烟浓度后,或使用防毒面具,方能进行抢救。 (五)发现有人被矿石埋压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抢救:认真观察事故地点的顶板和两帮的情况,查明被困者的位置和被埋压的状况。如果发现顶板或两帮有冒落的危险时,应先维护好顶板和两帮,然后将被困者身上的石块搬开。如果石块较大,无法搬运,可用千斤顶等工具抬起拨开,绝对不可用镐刨或铁锤砸打。 (六)指挥小组协调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及危险区域进行警戒,疏散人群,如有伤员,首先对伤员现场救护,进行简单包扎,再送往医院抢救。 注意措施: (1)救援时要防止呼吸器面罩脱落或者供气管线破损而威胁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在井口周围人员要少而精,防止踩塌井口或者掉落物品,造成危险。如果使用三角救援支架必须检查固定是否牢固。 (2)在使用挖掘作业时,一定要有安全观察员,时刻观察救援情况,一方面要避免挖掘机撞坏井壁,威胁到落井人员,另一方面在挖掘到一定深度后,要避免塌方,及时对陡坡进行加固。对于各种井下救助现场,由于现场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消防救援人员应当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充分整合现有器材装备,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完成救助任务。当发生意外时,必须要有迅速撤离条件。 (3)在实施井下救援前,必须先弄清井下的实际情况,必须确认深井是否会发生垮塌,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呼吸器和安全绳。 四、地面塌陷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救援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到位,在现场码放锥桶,拉警戒带,避免社会车辆驶入坍陷路段;同时对险情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上报相关领导。 (二)根据险情核实结果准备相应应急物资与抢险队一起携带抢险设备和材料赶往现场。 (三)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对险情进行初步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上报上级领导,安排人员进行监控量测和巡视。 (四)将洞内人员撤离,清点人数。 (五)在抢险过程中抢险救援队要注意收集图像资料,定期向指挥部汇报一次抢险进展情况。 (六)对出动的人员设备和使用的材料作好记录,作好相关确认工作。 注意措施: (1)现场救援人员应在确认不会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前提下抢救受伤人员。 (2)被抢救出来的伤员,要由现场医疗室医生或急救中心救护人员进行抢救,用担架把伤员抬到救护车上,对伤势严重的人员要立即进行吸氧和输液,到医院后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伤员。 (3)当核实所有人员获救后,将受伤人员的位置进行拍照或录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发生运输事故,有人被埋压时,要立即查清遇难者的位置、人数和被压情况,进行抢救。 (二)矿内机动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防止发生其他事故,并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 (三)现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驾驶员立即向周围人员及领导报警。 (四)领导接到报警后,立即到事故现场进行指挥,并通知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开展自救工作。抢救时,认真观察周边情况,若有再次事故危险时,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五)受伤人员肢体骨折,采取伤肢固定措施,有出血采取止血措施,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六)受伤人员压在运载物资下面,立即搬开物体,抢救受伤人员。 (七)在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立即拨打 120 急救中心电话,进行救治。 (八)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保护好现场,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注意措施: (1)车祸发生后,应严格加强交通管理,必要时,应建议交通管理部门紧急关闭交通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防止其它车辆拥入相撞或严重堵塞交通。 (2)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身防护,火灾扑救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油箱爆炸、车胎爆裂,装载危险物品发生爆炸及腐蚀液体烧伤。遇到有毒物品时,应及时佩戴呼吸器着封闭式防化服。破拆时,应注意玻璃碎片、角铁等尖锐物品。车祸抢险救援时,应组织部分力量对现场外围实施警戒,以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判断事发原因和车祸性质。 (3)发生车祸的地点如靠近危险地域,应该对周围的地形进行勘察,察看是否有滑坡、地层下陷和高压线杆倒落等情况,并固定车体,以免造成车体滑落或翻车。 (4)对未受伤的或轻伤的乘客要集中管理,防止扰乱救护秩序;对闻讯赶至的受难者家属要派人做疏导和解释工作。 六、冒顶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迅速探明冒顶区的位置、范围、埋堵人数。 (二)暂停冒顶区附近电器设备的供电(局部通风机除外)。 (三)利用压风管、水管及打钻等方法,向被堵场所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四)根据遇险人员发出的呼救信号,确定采用恢复跨落巷道或打绕道的方法到达遇险人员避灾地点进行抢救。清除堵塞现场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进行,并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落。 (五)遇到大块矸石危及遇险人员时,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六)安全撤离,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事故抢救人员安全时,井下职工应想方设法,迅速安全撤离灾区,防止事故扩大。 (七)对伤及头部、内脏、腰、颈椎和严重骨折及其他伤势较重的工伤,采取急救措施后,必须迅速由专人和医护人员护送到县级以上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同意后,方可清理。 注意措施: (1)分析判断有无发生继发事故和再次来压冒顶的可能性,施救现场要指定专人检查通风、瓦斯情况,观察围岩、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2)清理冒顶、坍塌或受冲击地压破坏巷道,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维护好应力平衡的条件下清理堵塞物,加强巷道支护,注意救援通道的支护和维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严防再次冒顶或坍塌,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3)在地面打钻时,分析上覆岩层或采空区的积水情况,防止上部水下泄威胁遇险和救灾人员。 七、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如发生火灾立即汇报,并组织力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直接灭火。如电器设备、电缆着火要立即切断电源,直接灭火无效时应及时撤离火区。同时通知就近人员一起撤离。 (二)调度室接到火警后,总指挥立即组织救援小组到达现场查明火灾地点、范围和蔓延方向,并通知火区人员自救,撤离危险区,同时切断危险区电源。 (三)根据起火情况确定灭火方法,首先就地灭火,并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并报告上级。根据探明的火灾情况,采取灭火方法,对范围较大的火区,采取现有洒水设备直接灭火。无效时采取隔绝灭火的方法,切断火区供氧,使火区窒息。 (四)在封闭火区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 (五)扑火原则: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员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在扑火战备中,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六)根据情况可互相调配人员。在有可能形成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火灾时,应佩戴隔绝式氧气呼吸器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救援灭火人员中毒,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从指挥积极配合专业消防人员完成灭火任务。 (七)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消防队员扑火应当穿戴阴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 (八)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处置被救人员衣服着火时,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盖灭火,烧伤处的衣、裤、袜应剪开脱去,不可硬行撕拉,伤处用消毒纱布或干净棉布覆盖,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九)对烧伤面积较大的伤员要注意呼吸、心跳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心脏复苏。对有骨折出血的伤员,应作相应的包扎,固定处理,搬运伤员时,以不压迫伤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难为原则。 (十)抢救受伤严重或在进行抢救伤员的同时,应及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由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并派人接应急救车辆。 注意措施: (1)比重轻于水的易燃液体着火后不宜用水扑救,因为着火的易燃体会漂在水面上,到处流淌,反而造成火势蔓延。 (2)高压电器设备失火不能用水来扑救,一是水能导电容易造成电器设备短路烧毁,二是容易发生高压电流沿水柱传到消防器材上,使消防人员造成伤亡。 (3)硫酸、硝酸、盐酸遇火不能用水扑救,因为这三种强酸遇火后发生强烈的发热反应,引起强酸四处飞溅,甚至发生爆炸。 (4)金属钾、钠、锂和易燃的铝粉、锰粉等着火,千万不可用火扑救,因为它们会与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大量可燃性气体—氢气,不但火上浇油,而且极易发生爆炸。 八、岩爆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发生岩爆时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人员全部撤出,撤出机械设备,保证人员安全的同时清点施工人数,确认是否有人员伤亡,并派专人封锁现场,防止无关人员盲目进入危险区域。 (二)由于岩爆引发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三)当有人员伤亡,立即组织挖掘被掩埋伤员及时脱离危险区,并消除伤员伤口、凝血块、呕吐物等。进行简易包扎、止血或简易骨折固定,对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予以心脏复苏。 (四)尽快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并派人到路口接应或组织车辆送最近医院紧急救护。 (五)对进入事故现场的各个路口进行看守,防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影响现场抢救工作,造成伤亡事故的扩大;必要时拨打110请求公安来维持现场秩序。 注意措施: (1)严禁盲目入井施救。救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爆炸危险、风流逆转或其他灾情突变等危险征兆,救援人员应立即撤离火区。在已发生爆炸的火区无法排除发生二次爆炸的可能时,禁止任何人入井,根据灾情研究制定相应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必须保证救援人员的安全。应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加强封闭施工的组织管理,选择远离火点的安全位置构筑密闭墙,封闭完成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出,24小时内严禁派人检查或加固密闭墙。 (3)发现已封闭的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侦察或者恢复密闭墙。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 九、涌水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营救工作要在指挥部负责人的领导和有经验的老工人指挥下进行。首先,营救人员要排查水害地点附近的支架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加固。若遇险者被困里段,一方面通风排水,维护巷道,防止冒顶堵人,另一方面积极救助,输送食物和药品,若被困的人员时间较长时,可利用管道向遇险人员送饮料或食物和空气。被困人员救出后应采取护理措施,然后进行创伤检查和处理。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 (三)救援人员都必须佩戴安全带和自救器。 (四)请求应急救援和上报事故信息工作。 注意措施: (1)救护队在处理水灾事故时,必须带齐救援装备。在处理老空水透水时,应特别注意检查有害气体(甲烷、二氧化碳、硫化氢)和氧气浓度,以防止缺氧窒息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2)处理上山巷道突水时,禁止由下往上进入突水点或被水、泥沙堵塞的切眼和上山,防止二次突水、淤泥的冲击。从平巷中通过这些切眼或下山口时,要加强支护或封闭上山切眼,防止泥沙下滑。 (3)井下发生突水事故后,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不佩戴防护器具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灾区,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造成自身伤亡。 (4)严禁向低于矿井被淹最高水位以下可能存在躲避人员的地点打钻,防止独头巷道生存空间空气外泄,水位上升,淹没遇险人员,造成事故扩大。 附件8 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重大/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高矿山生产事故综合防治及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市各类矿山(含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区应对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 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1)行业现状 白银开采矿种有煤、铜、铅锌、陶瓷土、硅石、石膏、粘土、凹凸棒、石灰石、凝灰岩、石英岩等。全市共有煤矿27家,其中省属煤矿6处(5处生产矿井、1处新建矿井),地方煤矿21处;现有非煤矿山企业191家,涉及开采矿种10类,包括铜、铅锌、陶瓷土、硅石、石膏、粘土、凹凸棒、石灰石、凝灰岩、石英岩等。 (2)主要风险类型 地下矿山:片帮冒顶、透水、中毒窒息、火灾、民爆器材爆炸、放炮、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和冲击地压事故等; 露天矿山: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积水、车辆运输事故等; 尾矿库:垮坝、泄漏、洪水漫顶、排洪设施损毁、坝坡深层滑动等。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县区党委、政府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区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后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事故。 (1)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7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市直有关部门依据《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 (3)县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4)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矿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修改后发布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台、白银日报社、市总工会、白银银保监分局、中铁兰州局集团白银西车站、国网白银市供电公司、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白银有色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银光公司救援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全面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调拨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保障应急救援资源,依照应急预案相关处置方案投入抢险救援;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抢险救援方案进行决策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援助。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8826169,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受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组织会商研判;指导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完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社会救援队伍等。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警白银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调配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及医护力量,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粮食和储备局、白银银保监分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组织开展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等,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广播电视台、白银日报社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技术支持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市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等。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广播电视台、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西车站、国网白银市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矿山事故和现场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紧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委、市政府配合省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2.2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参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成立由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漫顶、排水排洪系统损毁、坝体失稳、垮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掌握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加强对矿山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整改。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时监测和有效整改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矿山重大风险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2.2 预警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断预警级别。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及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紧急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上报。 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 报告内容 矿山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其他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发地县区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难人员及家属;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支援请求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矿山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响应行动:在上级指挥部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市应急管理局开设指挥场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坐镇指挥。 ②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及先期处置情况,请求省级应急力量支援。 ③组织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白银军分区和武警白银支队组织驻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行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事发地县区政府增援请求;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行动: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应急处置工作组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未达到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但影响范围较大且接到事发地县区政府增援请求。 启动权限: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响应行动: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处置措施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应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制定方案: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抢险救援组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治安保卫组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医疗卫生组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组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综合协调组、环境监测组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抢险救援组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8)工程抢险:处置保障组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6 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 4.7 响应终止 当经详细核实遇险、遇难人员被全部救出且人员数量确认无误、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终止。由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提出响应终止报告和建议,并上报指挥部及市政府。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市政府、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保险理赔 矿山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非煤矿山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调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白银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靖煤公司矿山救护队、白银公司矿山救护队、银光公司救援队等各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白银军分区和武警白银支队等市级综合救援力量,县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等地方救援力量以及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内的各类社会救援力量。 6.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应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资金保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协调解决。 6.4 医疗救援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切实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白银西车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6 通信信息保障 市文广旅局及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 技术力量保障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为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8 治安保障 治安保卫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修订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预案演练 (1)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3)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7.3 宣传和培训 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 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应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白银市矿山分布图 2.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矿山事故应对处置职责 3.白银市应急管理矿山专家名单 4.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5.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联表 6.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7.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8.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矿山事故应对处置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工作,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市科技局:统筹做好矿山生产安全应急科学技术研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抓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市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协调有关救援物资的应急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救援现场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指导事发单位开展遇难人员善后赔偿,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心理疏导。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防止次生、衍生的地质灾害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铁路、公路等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重要救援物资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市水务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河流、水库、堤坝安全监测及水资源调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协调指导矿山事故救援医疗卫生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动市级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市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市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 市总工会: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白银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白银西车站:协助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 国网白银市供电公司: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白银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军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武警白银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其余相关单位的应急状态应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附件3 白银市应急管理矿山专家名单
附件4 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件5 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联表
附件6 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7 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矿山滑坡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发生坍塌、滑坡事故,首先应进行疏散,清点人员,确定有无人员失踪、受伤。了解事发前该区域施工人员情况,作业人数,如有施工人员失踪或被埋,立即组织有效的挖掘工作。挖掘应采用人工挖掘,禁止采用机械挖掘,防止及机械对被埋人员造成伤害。人工挖掘尽量避免使用尖锐性工具。对于大块沉重物体,应合理组织搬运,尤其是压在被埋人员身上的大块物体,必须组织好足够人力方可搬运,搬运前明确职责,由专人负责将被埋人员移动出。抢救挖掘人员应分班组,合理按照工作面安排人力,及时换班,保障抢救挖掘人员体力,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将被埋人员抢救出来。 (二)划定危险区域,安排测量人员进行坡面位移变形观测,并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做好监控工作,如坡面不能稳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三)必要时合理组织卸掉坡顶堆载,坡面组织有效支撑,防止坡面破坏扩大。 (四)在专业医疗人员到达前由救助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简单救助。 注意措施: (1)争分夺秒抢救压埋者,使头部先露出,保证呼吸畅通。 (2)出来之后,呼吸停止者立即做人工呼吸,然后进行正规心肺复苏。 (3)伤口止血且使用止血带。 (4)切忌对压伤进行热敷或按摩。 二、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当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给矿山负责人,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可能发生再次爆炸,撤离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当爆炸引起坍塌,造成人员被埋、被压的情况,应在确认不会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受伤人员。抢救时,认真观察边坡情况,若有再次爆炸危险时,要采取措施立即撤离受威胁的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听从指挥,不冒险蛮干。 (二)当发现有人受伤时,拨打120向当地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接应。在进行现场救护前,应对现场进行评估,如若有可能再次发生爆炸时,应先进行排爆:有建筑物再次坍塌危险时,应先进行支护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以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如车辆、吊车、担架、氧气袋、止血带、通讯设备等。 (三)应了解现场中原有人数、现仍未抢救出来的人数。 (四)暂不要给伤病员喝任何饮料和进食。对伤情稳定,估计转运途中不会加重伤情的伤病员,迅速组织人力,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分别转运到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在搬运过程中,时刻注意伤员的反应和直觉,尽可能减少伤员的痛苦。 (五)现场抢救一切行动必须服从有关领导的统一指挥,按照“三先先后”的原则进行。维护、抢救必须坚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 (六)如果石头过大,可用挖掘机移动,不得用放炮处理,若塌方严重,要采取向遇难人员开掘专门通道的措施。 (七)当核实所有人员获救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注意措施: (1)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全面了解发生事故的爆炸性物品性质及发生事故的原因,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措施不当引发二次爆炸或火灾范围扩大等事故。 (2)注意保护现场及固定证据。为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后续事故处理提供有效证据,在处置爆炸性事故过程中,要尽量保护好现场证据。 (3)现场遗留爆炸物品。爆炸性物品事故发生后,现场或附近会有大量未发生燃烧或爆炸的爆炸性物品,一旦火灾蔓延,有可能发生使事故范围扩大,因此要对这些物品采取可靠措施予以转移,或在灭火过程中人为制造隔离,确保安全。 (4)防止二次爆炸。有些爆炸性物品在大量堆积或相对密闭条件下燃烧时,燃烧释放的能量大量积聚,当达到一定条件时,会发生燃烧转爆轰现象,一方面会使现场危害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也会对现场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国内外在处理爆炸性物品火灾事故时发生爆炸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在许多硝酸铵火灾事故中,大量堆积的硝酸铵燃烧后,当火灾不能及时控制时,经常发生爆炸事故,现场救护人员伤亡惨重。 三、井下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发生爆破事故,应把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要切实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二)抢救前组织人员要做好现场的通风、照明和现场的顶板边帮安全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三)救援时要安排人员对巷道顶板、支护、地压异常等现象进行监测、观察,发现危害救援人员安全等情况,立即撤出救护队员。迅速排除险情,对失稳巷道进行支护,在确保救护队员安全的情况下,重新开始救援工作。 (四)对独头巷道、独头采区发生的爆破伤害事故,抢救前应采用局部通风的方式,稀释该区域的炮烟浓度后,或使用防毒面具,方能进行抢救。 (五)发现有人被矿石埋压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抢救:认真观察事故地点的顶板和两帮的情况,查明被困者的位置和被埋压的状况。如果发现顶板或两帮有冒落的危险时,应先维护好顶板和两帮,然后将被困者身上的石块搬开。如果石块较大,无法搬运,可用千斤顶等工具抬起拨开,绝对不可用镐刨或铁锤砸打。 (六)指挥小组协调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及危险区域进行警戒,疏散人群,如有伤员,首先对伤员现场救护,进行简单包扎,再送往医院抢救。 注意措施: (1)救援时要防止呼吸器面罩脱落或者供气管线破损而威胁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在井口周围人员要少而精,防止踩塌井口或者掉落物品,造成危险。如果使用三角救援支架必须检查固定是否牢固。 (2)在使用挖掘作业时,一定要有安全观察员,时刻观察救援情况,一方面要避免挖掘机撞坏井壁,威胁到落井人员,另一方面在挖掘到一定深度后,要避免塌方,及时对陡坡进行加固。对于各种井下救助现场,由于现场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消防救援人员应当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充分整合现有器材装备,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完成救助任务。当发生意外时,必须要有迅速撤离条件。 (3)在实施井下救援前,必须先弄清井下的实际情况,必须确认深井是否会发生垮塌,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呼吸器和安全绳。 四、地面塌陷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救援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到位,在现场码放锥桶,拉警戒带,避免社会车辆驶入坍陷路段;同时对险情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上报相关领导。 (二)根据险情核实结果准备相应应急物资与抢险队一起携带抢险设备和材料赶往现场。 (三)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对险情进行初步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上报上级领导,安排人员进行监控量测和巡视。 (四)将洞内人员撤离,清点人数。 (五)在抢险过程中抢险救援队要注意收集图像资料,定期向指挥部汇报一次抢险进展情况。 (六)对出动的人员设备和使用的材料作好记录,作好相关确认工作。 注意措施: (1)现场救援人员应在确认不会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前提下抢救受伤人员。 (2)被抢救出来的伤员,要由现场医疗室医生或急救中心救护人员进行抢救,用担架把伤员抬到救护车上,对伤势严重的人员要立即进行吸氧和输液,到医院后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伤员。 (3)当核实所有人员获救后,将受伤人员的位置进行拍照或录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发生运输事故,有人被埋压时,要立即查清遇难者的位置、人数和被压情况,进行抢救。 (二)矿内机动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防止发生其他事故,并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 (三)现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驾驶员立即向周围人员及领导报警。 (四)领导接到报警后,立即到事故现场进行指挥,并通知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开展自救工作。抢救时,认真观察周边情况,若有再次事故危险时,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五)受伤人员肢体骨折,采取伤肢固定措施,有出血采取止血措施,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六)受伤人员压在运载物资下面,立即搬开物体,抢救受伤人员。 (七)在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立即拨打 120 急救中心电话,进行救治。 (八)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保护好现场,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注意措施: (1)车祸发生后,应严格加强交通管理,必要时,应建议交通管理部门紧急关闭交通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防止其它车辆拥入相撞或严重堵塞交通。 (2)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身防护,火灾扑救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油箱爆炸、车胎爆裂,装载危险物品发生爆炸及腐蚀液体烧伤。遇到有毒物品时,应及时佩戴呼吸器着封闭式防化服。破拆时,应注意玻璃碎片、角铁等尖锐物品。车祸抢险救援时,应组织部分力量对现场外围实施警戒,以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判断事发原因和车祸性质。 (3)发生车祸的地点如靠近危险地域,应该对周围的地形进行勘察,察看是否有滑坡、地层下陷和高压线杆倒落等情况,并固定车体,以免造成车体滑落或翻车。 (4)对未受伤的或轻伤的乘客要集中管理,防止扰乱救护秩序;对闻讯赶至的受难者家属要派人做疏导和解释工作。 六、冒顶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迅速探明冒顶区的位置、范围、埋堵人数。 (二)暂停冒顶区附近电器设备的供电(局部通风机除外)。 (三)利用压风管、水管及打钻等方法,向被堵场所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四)根据遇险人员发出的呼救信号,确定采用恢复跨落巷道或打绕道的方法到达遇险人员避灾地点进行抢救。清除堵塞现场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进行,并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落。 (五)遇到大块矸石危及遇险人员时,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六)安全撤离,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事故抢救人员安全时,井下职工应想方设法,迅速安全撤离灾区,防止事故扩大。 (七)对伤及头部、内脏、腰、颈椎和严重骨折及其他伤势较重的工伤,采取急救措施后,必须迅速由专人和医护人员护送到县级以上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同意后,方可清理。 注意措施: (1)分析判断有无发生继发事故和再次来压冒顶的可能性,施救现场要指定专人检查通风、瓦斯情况,观察围岩、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2)清理冒顶、坍塌或受冲击地压破坏巷道,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维护好应力平衡的条件下清理堵塞物,加强巷道支护,注意救援通道的支护和维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严防再次冒顶或坍塌,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3)在地面打钻时,分析上覆岩层或采空区的积水情况,防止上部水下泄威胁遇险和救灾人员。 七、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如发生火灾立即汇报,并组织力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直接灭火。如电器设备、电缆着火要立即切断电源,直接灭火无效时应及时撤离火区。同时通知就近人员一起撤离。 (二)调度室接到火警后,总指挥立即组织救援小组到达现场查明火灾地点、范围和蔓延方向,并通知火区人员自救,撤离危险区,同时切断危险区电源。 (三)根据起火情况确定灭火方法,首先就地灭火,并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并报告上级。根据探明的火灾情况,采取灭火方法,对范围较大的火区,采取现有洒水设备直接灭火。无效时采取隔绝灭火的方法,切断火区供氧,使火区窒息。 (四)在封闭火区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 (五)扑火原则: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员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在扑火战备中,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六)根据情况可互相调配人员。在有可能形成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火灾时,应佩戴隔绝式氧气呼吸器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救援灭火人员中毒,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从指挥积极配合专业消防人员完成灭火任务。 (七)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消防队员扑火应当穿戴阴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 (八)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处置被救人员衣服着火时,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盖灭火,烧伤处的衣、裤、袜应剪开脱去,不可硬行撕拉,伤处用消毒纱布或干净棉布覆盖,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九)对烧伤面积较大的伤员要注意呼吸、心跳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心脏复苏。对有骨折出血的伤员,应作相应的包扎,固定处理,搬运伤员时,以不压迫伤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难为原则。 (十)抢救受伤严重或在进行抢救伤员的同时,应及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由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并派人接应急救车辆。 注意措施: (1)比重轻于水的易燃液体着火后不宜用水扑救,因为着火的易燃体会漂在水面上,到处流淌,反而造成火势蔓延。 (2)高压电器设备失火不能用水来扑救,一是水能导电容易造成电器设备短路烧毁,二是容易发生高压电流沿水柱传到消防器材上,使消防人员造成伤亡。 (3)硫酸、硝酸、盐酸遇火不能用水扑救,因为这三种强酸遇火后发生强烈的发热反应,引起强酸四处飞溅,甚至发生爆炸。 (4)金属钾、钠、锂和易燃的铝粉、锰粉等着火,千万不可用火扑救,因为它们会与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大量可燃性气体—氢气,不但火上浇油,而且极易发生爆炸。 八、岩爆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发生岩爆时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人员全部撤出,撤出机械设备,保证人员安全的同时清点施工人数,确认是否有人员伤亡,并派专人封锁现场,防止无关人员盲目进入危险区域。 (二)由于岩爆引发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三)当有人员伤亡,立即组织挖掘被掩埋伤员及时脱离危险区,并消除伤员伤口、凝血块、呕吐物等。进行简易包扎、止血或简易骨折固定,对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予以心脏复苏。 (四)尽快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并派人到路口接应或组织车辆送最近医院紧急救护。 (五)对进入事故现场的各个路口进行看守,防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影响现场抢救工作,造成伤亡事故的扩大;必要时拨打110请求公安来维持现场秩序。 注意措施: (1)严禁盲目入井施救。救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爆炸危险、风流逆转或其他灾情突变等危险征兆,救援人员应立即撤离火区。在已发生爆炸的火区无法排除发生二次爆炸的可能时,禁止任何人入井,根据灾情研究制定相应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必须保证救援人员的安全。应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加强封闭施工的组织管理,选择远离火点的安全位置构筑密闭墙,封闭完成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出,24小时内严禁派人检查或加固密闭墙。 (3)发现已封闭的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侦察或者恢复密闭墙。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 九、涌水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营救工作要在指挥部负责人的领导和有经验的老工人指挥下进行。首先,营救人员要排查水害地点附近的支架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加固。若遇险者被困里段,一方面通风排水,维护巷道,防止冒顶堵人,另一方面积极救助,输送食物和药品,若被困的人员时间较长时,可利用管道向遇险人员送饮料或食物和空气。被困人员救出后应采取护理措施,然后进行创伤检查和处理。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 (三)救援人员都必须佩戴安全带和自救器。 (四)请求应急救援和上报事故信息工作。 注意措施: (1)救护队在处理水灾事故时,必须带齐救援装备。在处理老空水透水时,应特别注意检查有害气体(甲烷、二氧化碳、硫化氢)和氧气浓度,以防止缺氧窒息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2)处理上山巷道突水时,禁止由下往上进入突水点或被水、泥沙堵塞的切眼和上山,防止二次突水、淤泥的冲击。从平巷中通过这些切眼或下山口时,要加强支护或封闭上山切眼,防止泥沙下滑。 (3)井下发生突水事故后,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不佩戴防护器具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灾区,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造成自身伤亡。 (4)严禁向低于矿井被淹最高水位以下可能存在躲避人员的地点打钻,防止独头巷道生存空间空气外泄,水位上升,淹没遇险人员,造成事故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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