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137A/2022-119262 生成日期: 2022-11-02
文       号: 关键字: 事故,应急,安全,生产,矿山
所属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信息来源:白银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0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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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高矿山生产事故综合防治及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市各类矿山(含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区)应对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 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1)行业现状

(2)主要风险类型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2)统一领导、协同联动;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5)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1.6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后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事故。

(1)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7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白银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事故应急预案;

(3)县(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8826169,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2)抢险救援组

(3)治安保卫组

(4)医疗救治组

(5)环境监测组

(6)善后处置组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8)技术支持组

(9)处置保障组

2.2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参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成立由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漫顶、排水排洪系统损毁、坝体失稳、垮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1 监测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掌握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加强对矿山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整改。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时监测和有效整改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矿山重大风险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2.2 预警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断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4.2.2 事发地县(区)政府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支援请求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矿山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2、启动权限;3、响应行动: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2、启动权限;3、响应行动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2、启动权限;3、响应行动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2、启动权限;3、响应行动

4.4 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

(3)抢险救援

(4)现场管控

(5)医疗卫生救助

(6)环境监测

(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8)工程抢险

4.5 信息发布

4.6 舆论引导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

5.3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医疗救援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信息保障

6.7 技术力量保障

6.8 治安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修订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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