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3212/2024-171977 | 生成日期: | 2024-06-24 |
文 号: | 关键字: | 土地,用地,建设,处置,闲置 | |
所属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2024年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6-2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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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2024年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2024年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 处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甘资利函〔2024〕31号)、《中共白银市委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工作的决定》(市委发〔2024〕3号)等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市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为目标导向,树牢系统思维,强化“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理念,深入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大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力度,提升用地强度和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以用为先。全面梳理排查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底数,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合理认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做到定性准确、处置有据、程序合法。坚持因地制宜、以用为先、先易后难、分类施策,促进土地高效盘活利用。 (二)坚持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盘活利用为目标,根据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科学制定可行性强、操作性强、认可度高的盘活利用方案,妥善解决权利人的合理利益诉求,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避免“一刀切”。 (三)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是开展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推动、企业主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财税、市场等手段,鼓励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参与盘活工作,凝聚合力、高效盘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盘活利用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24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基数为2009—2023年底的建设用地批而未供面积。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基数为1927.29公顷,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基数为241.95公顷。任务基数按县区分:白银区批而未供土地742.69公顷、闲置土地134.16公顷;平川区批而未供土地154.20公顷、闲置土地56.13公顷;靖远县批而未供土地347.93公顷、闲置土地21.80公顷;会宁县批而未供土地176.37公顷、闲置土地26.82公顷;景泰县批而未供土地506.10公顷、闲置土地3.04公顷。 2024年12月底前,各县区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不低于40%,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48%,并按月完成处置任务:4月底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分别达到14%、15%;5月底前,分别达到18%、20%;6月底前,分别达到22%、25%;7月底前,分别达到26%、30%;8月底前,分别达到30%、35%;9月底前,分别达到33%、39%;10月底前,分别达到36%、42%;11月底前,分别达到38%、45%;12月底前,分别达到40%、48%。 闲置土地年内净减少率不低于15%,即2024年底未按期开工一年以上的土地面积较处置任务基数的净减少率不低于15%。 (二)建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矢量数据库。依据土地审批文件、征地资料、供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等要件,结合土地调查成果,全面查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底数。2024年7月底前建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矢量数据库和工作台账,根据处置情况进行更新。依据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盘活处置。 (三)构建防治和盘活存量土地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处置工作,总结处置经验,建立健全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构建防治和盘活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排查处置范围及认定标准 本方案中的排查范围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一)批而未供土地。指已经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但一直未实施供应的土地(包括未完成征收、未办理供地手续及未供即用等情形)。 (二)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低效用地。经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设年代久远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和省上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具有“僵尸企业”特征、长期停产或面临停产的产业项目用地;开发面积超过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超过总额的25%,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用地;未按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使用的土地(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税收等指标低于国家、省上标准或达不到投资协议、履约责任书规定的土地);国有企业改制和“出城入园”土地中未能有效使用或达不到使用标准的土地;其他低效用地。 五、处置程序及措施 (一)审核认定。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白银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技术指南》(附件1)进行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存量建设用地按照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分类,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进行核实认定,报市政府对核实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将确认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核实认定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定结果导入数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精准施策,销号管理。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将审核认定结果以告知书的形式送达土地权利人,说明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制定处置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处置方案及相关权利、义务一并告知土地权利人。 (二)整改处置 1.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是分类核减(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对现状地类与批前一致的批而未供土地,2年以上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逐级申请确认用地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行为,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在处理好群众利益相关工作后,逐级申请撤销(核减)已批准用地。二是加大征收力度。对批而未征土地,各县区政府要针对形成原因,一事一议、一地一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征地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征地工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依法足额到位后,要依法依规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交付土地。三是推行“以地招商”。对面积较大、形状规整、配套设施完备的批而未供土地,以及因项目未落实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编制存量土地招商图册,推行“以地招商”。四是加快土地供应力度。坚持存量土地优先供应原则,在保障新项目落地上,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对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项目用地,按照项目用地需求,及时组织供地,加快办理进度。 2.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 未按期开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效处置。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严格依法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依法分别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对确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的,由造成闲置的县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影响土地动工开发的政府原因消除后,土地仍然闲置的,应当认定为企业原因。在具体处置时要重点破解处置程序、动工标准、企业自身原因闲置的认定、司四大“难题”等四大“难题”。 3.积极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坚持以整治提升为目的,按照既积极推进又稳妥实施的思路,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不搞一刀切,慎用关停手段,引导企业高效用地、转型升级。一是提升质态。鼓励企业扩大投入、加强技改,更新装备和产品,实现企业质态和产出效益双提升。二是转型重组。通过合作、转让、重组、租赁等形式,引进优质高效企业,实现项目嫁接、承接产业转移。三是协议回购。对企业没有自行提升能力的土地、开工不足导致低效闲置的土地,可采取协议收回等方式处置,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及时纳入土地储备,适时组织重新供地。四是引导腾退。 坚持正面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重点推进僵尸企业、无税企业、淘汰企业实施“腾笼换鸟”,腾让发展空间。对通过其它方式不足以摆脱困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且资不抵债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三)验收销号 1.验收标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附件2)执行;低效用地:自行整改达到处置方案(经批准)要求的用地。 2.验收程序。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执行。低效用地:土地权利人整治完成后,向县区政府或白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区政府或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初验合格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销号。 六、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4年5月8日-5月20日)。市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推进处置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5月21日-7月31日)。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技术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查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位置、面积、权属、开发利用程度、闲置时间和原因、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基本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分类分析统计,编制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分布图,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和地籍调查图上,建立矢量数据库和工作台账。 (三)集中处置阶段(2024年8月1日-11月30日)。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盘活利用计划,逐宗拟定处置方案,确定处置时间,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完成月处置任务,并按要求完成年度处置任务;低效用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近期和远期分阶段组织实施。近期能够处置的,处置一宗、销号一宗;近期不能处置的,编制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规划,形成长效处置机制。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2月1日-12月30日)。市政府成立督查组适时对各县区和白银高新区开展督促检查和核实销号。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于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档案,总结处置成果和经验,围绕项目用地准入、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项目用地退出和低效用地收回再开发等方面建章立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逐宗研究盘活利用举措,确保盘活利用工作组织有力、落实有序、利用有效。不搞“一刀切”,杜绝虚假处置。优先安排落实技术力量和工作经费,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协调各部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主动指导和协助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开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履行产业政策指导和项目监管职责;工信部门要引导支持企业技改和提质增效,指导具有“僵尸企业”特征、长期停产企业及低效用地盘活;经合部门要加大招商引资,避免已收回土地二次闲置;自然资源部门要履行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和存量国有法院用地数据库建设;法院应对涉及诉讼的土地依法快审快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及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等情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税务部门要履行税费征缴责任,对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按规定追缴土地使用税,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收缴土地闲置费。 (三)健全工作机制,务求长效。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精准报地批地,落实“净地”出让,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从源头上防范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产生;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实时监测和预警预告制度,第一时间发现闲置土地苗头,第一时间督促企业开工建设;加大土地巡查力度,遏制闲置土地“边清边增”,切实减少年内新增闲置和“账面闲置”等问题,形成推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合力,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工作机制。 (四)建立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强化对处置工作的领导,对照处置方案积极推进处置工作,保证任务落实,及时上报销号。市政府督查组对排查和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实行按月调度、按季度通报,统筹推进任务落实。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区,除国家和省列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整改事项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低效国有建设用地矢量数据库建设和处置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进展缓慢的县区,进行全市通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单位,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做好相关企业的思想工作,将闲置低效用地排查整治的政策措施宣讲到位。市、县(区)融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设立专栏,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注重正面引导,充分激发权利人的主动性,及时宣传成功做法和先进典型,为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白银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技术指南(试行) 2.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3.白银市县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处置统计表 附件1 白银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 技术指南(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标准、调查方法、调查程序、数据来源等技术内容和要求,同时规定了调查报告的编制内容。 (二)工作目标。确保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调查认定有依据,查清全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实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满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和土地利用管理科学决策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存量建设用地认定 (一)认定原则 1.坚持以建设用地利用现状为基础; 2.坚持与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产业用地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3.以投入产出水平为主,综合生产效益为辅。 (二)认定方法 以调查单元为单位,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差异、产业差异、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从用地合规性、集约利用程度、适宜性评价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确定低效用地地块。 1.用地合规性。是否为历史遗留问题(是否经合法审批的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用地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2.适宜性评价。从安全生产和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价; 3.集约利用度。从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用地强度指标有: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用地效益指标有: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亩均税收等。 其中,用地合规性和适宜性评价为定性指标,集约利用度为定量指标,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地类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 (三)认定标准 1.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标准:指已经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但一直未实施供应的土地(包括未完成征收、未办理供地手续及未供即用等情形)。 2.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指经各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设年代久远存在安全隐患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1)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4)具有“僵尸企业”特征、长期停产或面临停产的产业项目用地; (5)开发面积超过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超过总额的25%,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用地; (6)未按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使用的土地(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税收等指标低于国家、省上标准或达不到投资协议、履约责任书规定的土地); (7)国有企业改制和“出城入园”土地中未能有效使用或达不到使用标准的土地; (8)其他低效用地。 三、存量建设用地调查 (一)调查范围。全市三县两区范围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1.开发利用现状。包括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投入产出水平、低效用地类型、环境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房屋建设情况、承载人口等内容。工业用地还需调查用水用能等情况。 2.权属等相关信息。包括权利人、权属性质、地类和用地手续等。 3.城市建设规划相关信息。包括规划用途、发展方向、土地利用强度等控制指标。 (二)调查区及调查单元划分 划分调查区。对调查范围内低效利用的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等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政界线、地块界线及相关规划功能分区等划分调查区。 确定调查单元。根据权属、用途、产权特征等,充分考虑与控制性规划地块及再开发改造空间单元衔接基础上,以城市生活圈、社区更新范围,以及能够完善区域功能、提升品质的范围来确定调查单元。一个调查单元可以是一个宗地,也可以由多个宗地组成。 (三)技术流程 1.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和资料准备。具体数据资料包括: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 (2)市、县历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数据; (3)市、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数据; (4)市、县历年批地、供地数据; (5)市、县历年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 (6)遥感影像数据(2023年影像数据为准); (7)市、县批而未供数据库成果; (8)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 (9)产业园土地利用清理专项行动数据库; (10)其他相关数据。 2.编制工作底图。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形成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底图数据。将最新国土变更数据库中“国有建设用地”图层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中的登记单元范围层相叠加,获取最新权属为国有的建设用地图层和权属具有争议区(国有集体部分重叠)的范围图层,将权属为国有的矢量范围作为工作底图。 利用ARCGIS软件工具,将最新国土变更数据库中“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其他土地”的矢量图斑提取,并通过字段计算器选中矢量字段“QSXZ”为“10”(国有土地所有权)和“20”(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图斑,并提取导出,命名为GYTC,将GYTC与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数据库相叠加,其中叠加部分为有争议图层(ZYTC),再次利用ARCGIS软件工具“擦除”工具,用(GYTC)图层擦除(ZYTC)图层,剩余图层便是此次“建设用地工作底图”图层(JSYD_DT)。 3.整理供地数据成果。 将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与历年批地数据、供地数据、不动产登记单元范围等图层叠加处理,获取图层信息中的所有权、使用权范围等信息。 合并批地数据基础数据。利用ARCGIS软件“合并”工具,将2009年-2023年“批地、供地数据”“市、县不动产登记成果”图层合并后导出,并命名为“供地_历年数据”(GD_LNSJ)矢量图层。 在“供地_历年数据”(GD_LNSJ)矢量图层中新建字段“供地类型”(GDLX),其中“批地、供地矢量数据”在“供地类型”(GDLX)字段中填写为“GDSJ”,不动产数据在“供地类型”(GDLX)字段中填写为“BDCSJ”。 城镇闲置土地核实。利用ARCGIS软件工具,将“供地_历年数据”(GD_LNSJ)属性表中的“供地时间”“签订日期”进行排序,以2022年12月为时间节点,将时间节点为2022年12月之前的“供地_历年数据”(GD_LNSJ)矢量图层导出并 命名为“闲置土地_核实”(XZTD_HS)图层,将“闲置土地_核实”(XZTD_HS)图层和遥感影像数据(2023年影像数据为准)相叠加后,影像中发现在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图层选中,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二次确认,在通过实地调研认定后将满足上述条件的矢量图层导出并命名为“闲置土地最终图层”(XZTC_ZZ)矢量图层。 整理城镇低效用地范围。利用ARCGIS软件“合并”工具,将“批而未供数据库”矢量图层、“退二进三产业”用地矢量、“已列入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等改造计划”和“产业园土地利用清理专项行动数据库”中的“低效用地”矢量数据等,进行合并后导出shp矢量为“低效用地”(DXYD)图层。 在“低效用地”(DXYD)图层中新建“情况类型”(QKLX)字段,其中在“批而未供数据库”矢量图层后填写“PRWG”,“退二进三产业”矢量图层后填写“TRJS”,“已列入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等改造计划”矢量图层后填写“PHGZ”,“产业园土地利用清理专项行动数据库”中的“低效用地”矢量图层后填写“YQDX”(具体低效认定标准可参考《甘肃省城镇低效用地认定与技术标准》,不局限于以上文字)。 图层核实部分。此次核实图层共分为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2022年国土变更数据库中国有权属和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数据库中叠加提取的(ZYTC)矢量部分。 第二部分便是先利用ARCGIS软件“标识”工具,将“建设用地工作底图”(JSYD_DT)标识“供地_历年数据”(GD_LNSJ)矢量图层后得到“供地_历年数据”(GD_LNSJ)中的图层信息,和新的图层“建设用地已供”(JSYD_YG)图层。再将“建设用地已供”(JSYD_YG)图层中的未赋值属性导出得到矢量数据“建设属性空值”(JSYD_KC)矢量层,再利用ARCGIS软件“擦除”工具,用“建设属性空值”(JSYD_KC)图层擦除“低效用地”(DXYD)图层和闲置土地最终图层”(XZTC_ZZ)后得到的“争议图层_1”(ZYTC_1)。 利用ARCGIS软件“合并”工具,将争议图层(ZYTC)矢量部分和“争议图层_1”(ZYTC_1)矢量部分合并,得到新矢量层“争议图层最终”(ZYTCZZ),在“争议图层最终”(ZYTCZZ)中新建字段“是否为存量建设用地”(SFWCLJJYD)经过调研后确定为存量建设用地的填写为“1”,不是存量建设用地的填写为“2”。 确定存量用地图层。利用ARCGIS软件将“争议图层最终”(ZYTCZZ)图层中属性字段为“1”的图层和“闲置土地最终图层”(XZTC_ZZ)矢量图层以及“低效用地”(DXYD)图层合并后得到最终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范围地图层(GYCLJSYD)。 (四)数据库建设要求 为全面做好我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工作,对相关矢量数据做到数据规范、字段统一,要求如下: 1.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大地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4)与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数学基础保持一致。 2.属性字段清洗 对“供地_历年数据”(GD_LNSJ)矢量图层、“建设用地已供”(JSYD_YG)属性字段进行清洗,具体属性字段标准如下表: 表1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底图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JSYD_DT)
表2 历年供地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620400GD_LNSJ)
表3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结构描述表(620400XZTC_ZZ)
表4 建设用地已供地信息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620400JSYD_YG)
表5 建设用地已供地信息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GYCLJSYD)
(五)成果要求 1.文字成果 xx县(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工作报告; xx县(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汇总报告。 2.数据库成果 xx县(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数据库。 3.表格成果 包括各县(区)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调查表。 4.图件成果 1.县级存量建设用地影像图; 2.调查区存量建设用地影像图; 3.存量建设用地分布图。 四、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采取“县级初检、市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检。县区政府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技术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并提交至市级进行检查。(二)市级验收。市政府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质检,并出具初检意见和修改说明直至合格。(三)检查内容与方法。采取内业检查和外业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成果符合性检查。根据本规程和地方制定的调查方案,检查以下内容:调查内容全面性,有无遗漏或错误;调查成果完整性,有无疏漏;调查结果抽查。 调查结果检查包括:调查对象和范围的正确性;地块范围确认合理性;土地审批、登记和利用信息准确性;调查表格填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表格内容与调查底图一致性;实地核查疑问地块实地、图、表、数四者的一致性。 数据库检查内容包括:数据库文件格式、空间参照、数据库结构正确性;图形拓扑正确性;属性字段填写完整性和准确性;图形与属性信息逻辑一致性。 五、成果汇交与管理 (一)县级调查成果经市级检查初检合格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全市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现状成果进行汇总,建立市级数据库,形成市级成果。 (二)县级成果全部合格后,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汇交备案。
附件2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明确,判定“动工开发”的条件之一是“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此,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要求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传施工许可证以及现场照片等,体现闲置土地已“动工开发”。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者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 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附件3 白银市县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排查处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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