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了《白银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市农业农村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农业农村局制发的主动公开文件;
2.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重大活动;
4.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
5.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审计工作情况;
6.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7.农产品质量、农药化肥等农资监督检查情况;
8.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情况;
9.强农惠农相关政策;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中国•白银”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白银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公开时限
对于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白银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水川路140号。
4.联系电话:0943—8311747、8308148 (传真)
5.邮政编码:730900
6.电子邮箱:bynmj@sina.com
7.公开网址:http://www.baiyin.gov.cn/。
(三)申请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通过白银市农业农村局“意见箱”提交您对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第三综合派驻纪检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