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粮食领域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粮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配套政策;
3、粮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与办理进度;
4、粮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5、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职责、领导分工及内设机构职责;
6、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依据与行政职权清单。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子站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s://www.baiyin.gov.cn/slshcbj/zfxxgkzn/index.html。
此外,还将通过“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微信公众号、白银粮食信息网、报纸、广播、电视及宣传手册等渠道发布。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 -18:00(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11号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8221533。
传真号码:0943-8256169。
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byslshwzcbj@163.com
(二)申请方式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