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的领导分工
3、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机构
4、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6、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划计划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市人大及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主要通过“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baiyi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科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 -18:00(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区南环路3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7楼,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8309869
传真号码:0943-8309869
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byggzyjyzx@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⑴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⑵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⑶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