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1-0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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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 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畜牧兽医总站站长。

成员: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总站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总站,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总站站长兼任。

2.2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及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要求,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安排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承担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工作方案,指导县区实施应急预案;组建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和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对扑杀动物数量及补偿等疫情损失评估上报;负责疫情监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对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紧急强制免疫接种,疫情控制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2.4.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2.4.3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价格管理工作。

2.4.4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2.4.5市公安局: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疫区安全保卫、公路载畜禽车辆引导检查工作,确保疫情扑灭工作顺利进行。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2.4.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监测动物疫病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治疗被感染的病人,指导做好人员防护、环境消毒、家庭消毒、卫生防疫常识的宣传等工作。

2.4.7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选址、相关设施建设及标牌设置和联合执法工作,必要时可在省际间收费站、超限检测站提供场地协助检查。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检查消毒工作。

2.4.8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信息,加强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管理和野外巡护,对陆生野生动物疑似病按规定采样送检,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2.4.9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疫情发生期间动物产品供应情况的市场监测,指导商贸流通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补充货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动物产品的正常供应。

2.4.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加强餐饮企业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负责及时掌握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情况,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力度,查处非法经营行为。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2.4.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餐厨剩余物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全链条监管,坚决禁止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

2.5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组建市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发展的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 监测与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建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由县(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并上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县(区)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

3.3.3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事发地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运载工具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响应措施

4.2.1 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点: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

(户)、屠宰场、隔离场,以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为疫点;散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动物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所为疫点。

疫区:是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受威胁区:是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4.2.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县(区)行政区域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

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还应当停止规定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

4.2.5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进行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疫情发生地县(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2.7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2.8 疫情排查监测

各地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 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2.9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2.10 对可免疫的病种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2.11 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4.2.12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13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4.2.14 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4.2.15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4.2.16 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4.2.17 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18 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申请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4.3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4 响应结束

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物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且无新的病例出现。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评估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建议由响应启动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区)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5.2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5.3 灾害补偿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扑杀的动物,在申报国家和省上补助的前提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扶持受灾户恢复生产。                                 

5.4抚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部门撤销。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经专家委员会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对讲机等专用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送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本级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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