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0/2025-171141 | 生成日期: | 2025-05-23 |
文 号: | 市政办发[2025]37号 | 关键字: | 棚改房,土地,登记,办理,交易 |
所属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区划拨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意见》的通 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2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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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区划拨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区划拨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意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居民住房改善性需求的增长,2010年以来白银区建设的划拨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下简称棚改房)存在上市交易的需求,且有相当部分棚改房已发生实质性交易,交易双方亟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鉴于上述棚改房与经济适用房同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且出售价格与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相近,为解决棚改房交易后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问题,规范棚改房转移登记程序,消除房地产交易纠纷和社会矛盾,现就棚改房参照经济适用房有关上市交易政策,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的规定,购买棚改房满5年(含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棚改房的,不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由购房人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与棚改房原合同价格差额的22%补缴土地收益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棚改房补缴土地收益的核算;市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土地收益;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为原棚改房产权人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和白银区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自愿、平等、便利的原则,真正为棚改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供高效服务。 五、会宁、靖远、景泰三县和平川区范围内的棚改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参照执行。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省上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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