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0/2025-171724 | 生成日期: | 2025-09-08 |
文 号: | 市政办发[2025]58号 | 关键字: | 粮食,应急,工作,市场,保障 |
所属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0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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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粮食公共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有效监测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粮食储备安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守牢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区政府按照地方粮食事权各负其责,统筹粮食应急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安全领域的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科学、规范、迅速处置。 2 粮食应急状态和分级 2.1 粮食应急状态概念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2.2 粮食应急状态分级 根据《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序、范围,本预案把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四级。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区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在白银区或市域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根据《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标准确定。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标准确定。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实行部门联动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置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3.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秘书长、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白银军分区、国家统计局白银调查队、农发行白银市分行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上涨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县区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并组织进行督导检查。 (4)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银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日常工作,市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要求,联系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上报)有关文件和材料,承办相关会议。 (4)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6)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粮食应急宣传报道、应急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县区做好粮食安全事件舆论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对网上涉及粮食安全有害信息进行研判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加强粮油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油市场价格动态,在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道路运输线路的交通秩序,及时组织依法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安排实施、审核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安排落实粮食应急运输,对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分析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并进行监测预警。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参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引发的粮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对粮食加工、销售中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体系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提供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分布等具体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负责检查、统计粮食库存量;负责组织粮食承储、加工和供应企业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白银军分区:负责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协调军粮供应,畅通军粮保障渠道,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必要时协调军队运力提供支持。 国家统计局白银调查队:负责配合做好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生产数据统计监测工作。 农发行白银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粮食应急工作。 3.4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专项工作组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设立6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信息宣传、治安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各工作组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1)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白银调查队等 主要职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进行定期监测和趋势分析;在应急状态下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粮食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并落实应急调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波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2)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农发行白银市分行等 主要职责: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调入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建议;制定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和供应计划;指导监督应急粮食储存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应急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协调落实应急成品粮运输所需车辆和接运工作;监督检查应急粮食质量,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粮食数量、储存安全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3)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农发行白银市分行等 主要职责:落实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动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安排应急运输工具;负责组织运粮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4)信息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粮食和储备局等 主要职责: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粮食应急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5)治安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主要职责:维护粮食应急时期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防范和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农发行白银市分行等 主要职责: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建议,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对应急时期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贷款及时进行清算并组织收回;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 3.5 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区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当本辖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本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逐级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4 监测预警 4.1 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变化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加强粮食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预警与分析,并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及时发布信息。 4.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5 应急响应分级和措施 5.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由县区政府对本县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研判和应急响应,并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及时对有关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予以协调和支援,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5.2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工作标准,本预案把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县级(Ⅳ级)四级。发生粮食应急状态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 5.2.1 Ⅰ级和Ⅱ级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统一安排和调度、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落实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指令。 5.2.2 Ⅲ级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1)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以及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其他配套措施。 (2)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和变化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成立专项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工作;实施全市粮食监测日报告制度,实时监测各县区粮食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3)市粮食和储备局及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等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运输计划,协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粮食在规定时间内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4)组织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 (5)向受灾地区居民公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设立的粮食发放点。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7)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粮源组织筹集和调运情况;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发放点日供应粮食品种及数量;应急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和调运企业加工、配送和运输等情况。同时,如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的情况,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需省上支援的事项。 (8)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2.3 Ⅳ级响应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事发县区政府及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程序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实施全市粮食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实时监测各县区粮食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2)指导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3)派出工作组赶赴应急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处置。 (4)视情况协调组织粮食应急调运、加工和供应。 (5)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6)密切关注粮食市场动态,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3 储备粮分级动用机制 Ⅳ级响应动用县区级储备粮,若县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区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Ⅲ级响应动用市级储备粮,若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政府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5.4 信息发布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应急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加强舆论引导。 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层面的工作信息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开展相关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矛盾和紧张预期。 5.5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同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逐步恢复正常秩序。 6 善后工作 6.1 应急经费清算 (1)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白银市分行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相关企业要单独设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3)事发地的县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决定。 (4)储备粮因动用出库而发生亏库和价差损失,由同级政府承担。 6.2 补库 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核查库点出库粮食数量,会同承储企业及有关部门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白银市分行,根据市内及国内粮食市场形势,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适时向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下达补库计划,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县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县区政府要组织做好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完善手续工作,及时补库,恢复县区级储备粮库存数量。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调入等措施,充实各级粮食储备,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评估总结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及时组织对应急事件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粮食保障 7.1.1 粮食储备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白银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健全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商品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应急准备和应对能力。 (1)按照省市核定规模,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全市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和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实物库存均达到要求,满足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 (2)督促本辖区内的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周转库存,确保粮食应急调控安全有序。 (3)积极与粮食主产区发展建立长期稳定的产购销合作关系,不断完善对接工作机制,确保粮源有效供给。 7.1.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省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行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政府应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市粮食和储备局及各县区政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粮食应急加工的品种和数量,选择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及城乡救济需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选择认定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等粮食零售企业和商业网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安全有序。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按照 “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优先确保当地驻军、军事行动以及突发事件的粮食供应,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市、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应当与应急保障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名单要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重点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 (5)市、县区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建设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实现原粮储备、成品粮和主食加工、应急运输配送一体化供应,提高跨县区应急保障能力,各县区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服从应急状态下统一调配,提升综合应急保障能力。 7.2 资金和人员保障 7.2.1 各级政府保障本辖区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对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费用给予必要保障,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障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需要。 7.2.2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相关要求,加强粮食应急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责任意识,提升粮食应急工作能力。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提升粮食应急工作水平。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利用储备、加工等有关单位、企业人才资源,建立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按相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到位。有针对性开展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队伍在应急状态下的实战能力。 7.3 设备设施保障 各级政府应做好粮食仓储、加工、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增加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食购销以及应急成品粮储备等方面,要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倾斜。应急状态下,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对相应级别粮食应急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7.4 通信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5 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开展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粮食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7.6 奖励与责任 7.6.1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6.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和修订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粮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4月27日印发的《白银市粮食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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