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137A/2024-139781 生成日期: 2024-01-14
文       号: 市政办发[2024]1号 关键字: 考核,工作,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
所属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1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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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23〕10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我市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区自查。各县区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县区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县区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工程建设项目、抽查欠薪案件办理情况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县区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在县区自查、实地核查、暗访抽查的基础上,结合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信访等部门工作掌握情况,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失信联合惩戒、问题整改等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两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下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领导小组对该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区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区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日常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该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工作提醒,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办发〔202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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