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2023-00001 生成日期: 2023-03-20
文       号: 市政办发[2023]24号 关键字: 应急,工作,市,火灾,组织
所属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20 15:57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规范自然灾害防御和救助等工作有序、高效、科学运行,建立和完善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白银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市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1.4.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1.4.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白银市减灾委员会

白银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组织协调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助、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县区开展防灾减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

减灾委主任:常务副市长

减灾委副主任:白银军分区司令员、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减灾委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地震局、市科协、市气象局、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市消防支队、白银银保监分局、市红十字会、中国铁塔白银分公司、中国电信白银分公司、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中国联通白银分公司、白银供电公司等单位主管或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 白银市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市气象局、水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林草局负责提供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各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储备局,要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以及与重点物流企业的应急合作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8)通知市消防支队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必要时协调武警白银支队、白银军分区做好参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及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2)。

4.1.2 信息报告时限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省应急厅。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省应急厅。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信息报送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局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应尽快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厅报告。

4.1.4 干旱灾害的信息报送

对干旱灾害,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信息管理

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区)两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市、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市政府负责较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统一部署及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态势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舆情应对

县级以上政府坚持自然灾害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或者救助虚假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救助、抗灾救灾、次生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结合白银市应急处置能力,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市消防支队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等工作。白银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情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省减灾委启动二级响应的,按照省级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未启动二级响应的,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安排,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II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省减灾委上报灾情。

(2)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市减灾委主任安排部署,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省应急厅视情调派省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县区政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区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市政府、省应急厅上报灾情。

(2)由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局视情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占受灾县区常住人口总数的40‰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指导受灾县(区)及相关部门对自然灾害进行处置,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5.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市政府、省应急厅上报灾情。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应急局视情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深度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8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指导灾区做好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统计等工作,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6.1.2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省应急厅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市应急局配合省应急厅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下旬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政府或市应急局、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 10 月底前向省应急厅、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市应急局应商市财政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市应急局可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发改会同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灾后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自然灾害救助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应急局根据县区应急局和住建等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并结合实际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协同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财政厅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应急局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市应急局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灾后心理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不仅需要进行物质和医学救援,还应该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受灾群众、救援人员等都会受到自然灾害带来的负面信息的影响,有可能遭遇心理危机。市政府要组织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救助。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市、县(区)两级减灾委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

7.2 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的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3 物资保障

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 社会动员保障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其他保障

科技保障:建立健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法治保障:根据应急工作实际,市司法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必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为应急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加强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合法权益。

7.9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一般灾害: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不到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

较大灾害: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灾害。

重大灾害: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

特大灾害: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级以上、《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灾害。

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进行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减灾委员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7年市政府发布《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白银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附件1

白银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自然灾害舆情动态,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信息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

市委网信办: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做好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区)、市直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市属重点新闻网站采取多种手段、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信息的网上宣传。

市政府办公室: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市政府领导相关批示;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救灾救助应急措施;负责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市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市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市领导的慰问信函;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会同住建部门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能源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教育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和培训机构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预案;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科技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研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决策支撑。

市工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协调灾区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制定所属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指导通讯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公安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经应急管理部门灾后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的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向中央和省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市人社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群策群防、工程治理;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为灾害救助、灾害损失评估、灾后重建提供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和测绘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应预案,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市住建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参与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会同发改部门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交通运输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开展水上交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避险和搜救等工作;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水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制定相应预案,指导县(区)开展水旱灾害防洪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指导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商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县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文广旅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导相关文旅经营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督促相关文旅经营单位在灾害中做好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旅游资源抢救、保护;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社会播报防灾紧急公告、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开展应对灾害自救互助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负责制定相应预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退役军人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牵头组织市内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和省上下拨、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市林草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负责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灾后市场秩序。

市统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乡村振兴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按监测标准将存在因灾风险的人群纳入监测管理,防止返贫致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守住不发生整村整乡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加大农业科技成果在防灾减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中的应用。

市粮食和储备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地震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监测预警预报,跟踪监视、分析研判地震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市(州)区的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市科协: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等工作。

市气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指导气象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白银军分区: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组织协调驻银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白银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负责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负责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白银银保监分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督促指导相关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负责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市红十字会: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中国电信白银分公司、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中国联通白银分公司、中国铁塔白银分公司: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做好各自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维护等工作。

白银供电公司: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坏农业设施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受伤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人民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白银市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全市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市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过渡期群众生活保障的准备、实施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1.2.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1.2.2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统筹协调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3 属地为主、多方配合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受影响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市级及相邻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可请求省级或国家给予支持。

1.2.4 先重后轻、先急后缓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区分轻重缓急,遵循就地保障、临近调配、全市集并、重点支援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3 主要任务

确保受影响的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组织指挥机构

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挥工作。重点做好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信息收集、计划安排、方案制定、物资调拨、组织实施等应急工作。

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相应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群众基本生活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的工作组,协助、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2.2 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及职责

群众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在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政府国资委、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供销联社、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白银供电公司、中铁兰州局集团白银西车站等部门单位及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构成。根据应急保障需求,视情增加相应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

3 应急准备

县区人民政府应针对本县区突发事件特点和防范应对需求,着眼紧急状态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配、供应网点,加强日常检查和能力评估,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筹措渠道。

3.1 实物储备

群众生活保障所需帐篷、折叠床、被褥、衣物、取暖设备、照明设备等储存周期较长的物资和设备适用政府实物储备。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储备种类、数量,定期检测补充,保证物资储备数量、品种基本满足应急保障需求。如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应急物资保障存在缺口,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紧急采购。

3.2 企业代储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类商品生产、流通、储备企业,承担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代储任务,且明确企业代储最小库存,确保突发紧急情况下,快速调拨、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 协议储备

群众生活保障所需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应采取事先签订租用合同的方式储备。政府与应急资源所有者签订合同,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优先租用、调用相关物资和装备。相邻县区政府或者企业之间,也可以签订资源共享协议,实现紧急情况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相互调用。

3.4 产能储备

群众生活保障所需医药、食品等生产周期较短、养护条件高、占用空间大、不易长期储存的物资适用产能储备。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县内或邻近县区相关企业储备一定的富余生产能力。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生产企业迅速启用生产能力储备,生产或转产所需物资,保障食品类、医药类物资及其他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并为市场提供充足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稳定市场,减缓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恐慌。

4 运行机制

4.1 预警响应

市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预警范围,指导相关部门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研判分析突发事件波及范围、破坏强度,以及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2)通知担负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3)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相关单位,清点库存物资、调试保养设备、调整生产计划,随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

(4)指导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针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5)可提前设置避难场所,合理安排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资、设施、设备。

(6)责令应急保障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可前置应急保障力量。

(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基本常识。

(8)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其他必要的预警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和应急响应等级,迅速启动本层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

4.2.1 属地响应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调集发放粮、油、饮用水、方便食品;必要时设立集中安置点,配备床、被褥、衣物,加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上级报告;当本地保障能力不足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明确具体事项,列出详细清单,协调邻近县区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2.2 市级响应

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等级,结合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相应等级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如有特殊情况,酌情调整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启动市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关注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②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

③指定专人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④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时,协调市级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

(2)Ⅲ级响应

启动市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市级相关部门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研究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支持措施。

②协调事发地周边地区人民政府,针对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④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市级相关部门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应职责。

⑤通知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与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对接,及时汇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动态。

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供销联社等部门单位就近组织调运市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装备储备。

⑦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白银市公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执行相关保障工作。

⑧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对应部门,负责物资装卸、接收、保管、分发及设施设备恢复等事项。

(3)Ⅱ级响应

启动市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成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组织协调市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进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工作。

②协调相关部门随行前方指挥部,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现场指导和对接协调。

③根据应急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协调筹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④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募捐活动。

⑤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系统,做好群众基本生活物资运力保障。

⑥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⑦加强临时安置点巡逻值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安置点运行秩序和安全稳定。

⑧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4)Ⅰ级响应

启动市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在省级或国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市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②协调友邻市县区提供援助,必要时请求省级或国家给予支援。

③征用社会车辆,加强运力保障。

④申请空中航线,开设航空器临时起降点或物资空投点。

⑤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⑥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应急力量,参与应急保障。

⑦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参与应急保障。

⑧全市经济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可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3 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主要针对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等基本生活需求,重点实施以下保障措施。

(1)食品供应保障。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供销联社等单位协调调运粮食、食用油、蔬菜、肉品、食盐、方便食品等,保障群众有安全的食品。

(2)用水供应保障。应急期由市商务局负责调运瓶装水供应群众饮水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运输车辆并配合相关单位拉运瓶装水及清洁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抢修队伍恢复供水管网、蓄水工程供水,供水管网、蓄水工程难以及时恢复或水源被污染时,及时新建应急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3)住所保障。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政府国资委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帐篷、集装箱房、移动厕所、供暖设施、照明设备、折叠床、被褥等,组织应急队伍选择适宜地点搭建临时安置住所,确保群众有安全住所。

(4)御寒衣物保障。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调运棉衣、毛毯等御寒物资,市商务局、市供销联社协调市内外货源供应,确保群众有御寒衣物穿。

(5)能源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协调油品、煤炭供应;市工信局、国网白银供电公司应急初期调运发电车、发电机,确保安置点用电。

(6)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在安置点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点,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及时组织开展疫情症状监测,环境消杀、以及卫生监督、适时开展心理辅导。

(7)公共设施保障。市住建局指导相关企业恢复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市工信局指导企业恢复供电和通信网络,市文广旅局恢复广播、电视传输,开通应急广播。

(8)市场供应保障。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联社指导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尽快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市商务局依托商品数据库,落实急需物资货源,组织采购;市工信局根据物资缺口信息,协调相关企业应急生产。

4.4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终止,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后续工作。

4.5 舆情应对

县级以上政府坚持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虚假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开展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5 保障机制

5.1 资金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分级负担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经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市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请求省级或国家财政支持。

5.2 物资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列为本级应急物资储备重要项目,及时足额采购、储存。

5.3 信息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畅通信息渠道,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及时联系事发地人民政府,了解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随时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5.4 装备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在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督促指导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针对保障任务需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和装备。

5.5 设施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合理布局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落实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有害生物防控、治安管理等保障措施。

5.6 动员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物资征用、志愿者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组织发动、物资征用、统计分配、使用补偿等各环节的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及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制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6.2 宣传与培训

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

6.3 预案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队伍和相关部门制订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对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一定区域内人民群众失去饮食、住所、衣物、医疗、御寒等一项或多项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或社会采取的专项保障行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群众生活保障职责


附件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群众生活保障职责


市委宣传部:做好舆情监测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助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帐篷、折叠床、衣被、粮油、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开展应急物资产能建设和储备,负责应急物资紧急调用。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学校复学复课或网络授课等工作;协调学校作为集中安置点等工作;协调异地就学相关事宜。

市工信局:负责煤电油运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协调,做好市级食盐储备管理。

市公安局:承担恶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存、调运、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安保和秩序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保障工作;指导事发地做好殡葬服务工作;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工作和矛盾纠纷的调解。

市财政局: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物资日常和紧急购置、更新、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蓄水设施和农村供水设施恢复;指导安置点水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分析评估工作;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建(构)筑物及供排水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和承运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渠道和运输工具以及提供充足的物资运输人员,并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运输快速通行协调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产业的恢复;参与涉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价格、收储等政策制定。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指导安置点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机制;负责瓶装水饮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指导安置点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环境消杀、卫生监督及心理辅导等工作,协调本市及市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支援。

市应急局:承担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乡火灾、森林草原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组织协调生活类保障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群众集中安置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指导安置点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警和初期火灾扑救;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履行企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主体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承担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生活、医药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捐赠药品和食品的检测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恢复和应急广播制作播放。

市人防办:负责疏散基地建设规划、组织拟订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各种保障方案,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安置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预报预测;承担气象灾害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协调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地震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

市供销联社:负责协调农副产品供应。

团市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白银军分区:配合相关部门转移、运送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搭建临时安置点;必要时协调军队卫生应急力量开展医疗救护。

武警白银支队:配合相关部门转移、运送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负责重要目标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安置点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次生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通道畅通;开展防火巡查;协助应急期饮用水保障。

国网白银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恢复和安置点电力供应保障。

中铁兰州局集团白银西车站:负责铁路设施应急抢修;协调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铁路运输。


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切实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调动全社会力量,科学高效地做好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不包括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市政府参与处置的火灾事故;跨县区行政区域或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火灾事故。

下列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1)军事管理区内发生火灾,由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2)矿井地下部分、重大水利发电设施火灾由其主管单位的专业力量负责处置,其他力量配合。

(3)其他场所的火灾扑救,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到首要位置,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把火灾预防工作放到首位,坚持火灾预防与扑救相结合,在做好火灾预防的同时,积极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火灾事故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4)快速反应,协同处置。加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调度能力建设,提高灭火救援处置应急反应速度和协同配合水平,强化预案演练,确保快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

(5)依靠科技,科学应对。加强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水平,提升公众科学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火灾的综合能力。

1.5 分类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火灾事故(Ⅳ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4个等级。

1.5.1 一般(Ⅳ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5.2 较大(Ⅲ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3 重大(Ⅱ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火灾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5.4 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白银市政府成立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受市政府领导。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水务局白银军分区、市气象局、中国电信白银分公司、甘肃移动白银分公司、中国联通白银分公司、中石油白银销售分公司、昆仑燃气白银分公司等单位。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死伤人员亲属接待、安置和安抚工作,及时组织救援物资和食品、饮用水、住房等生活物资的调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1.2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

(3)组织、指导市级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掌握火灾态势,做出火灾事故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成立现场指挥部。

(5)统一调派市内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的各方面灭火救援力量和资源,根据需要按程序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增援,并做好与上级指挥部和周边增援力量的协调、保障工作。

(7)组织有关市、县区政府和火灾发生单位相关人员以及消防机构人员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及时确定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和灭火救援行动进程;

(8)及时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认定;

(9)处理火灾发生后的涉外工作。

2.2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8223909。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

(2)具体负责编制、修订《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协调组织市级灭火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

(4)接收、汇总、研判火灾事故信息,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5)督促协调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并视情调派工作组到场指导救援工作。

(6)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联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响应措施,参加救援工作。

(7)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周边增援力量介入时,做好协调联络、战勤保障等工作。

(8)完成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火灾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到场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员任总指挥;副指挥长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各级有关部门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专家技术组、疏散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灭火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查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灭火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武警白银支队、相关县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火情侦察,掌握火场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救人、灭火、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2.3.3 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3.4 疏散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受影响人员的紧急疏散和防护指导;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稳定;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和道路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3.5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负责设立医疗救护站,开展现场卫生防疫、心理危机干预、检伤分类、医疗救治转运后送等工作,并负责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等。

2.3.6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电信局、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清理消防通道,做好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及救援人员食宿、受灾人员紧急安置等各类救援保障工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7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舆情引导。

2.3.8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对火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动态趋势,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为事故处置提供准确依据;当现场发生环境污染时,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

2.3.9 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开展人员核查、案件侦破、遇难人员身份识别等工作;做好受灾人员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2.4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消防法定职责和义务,制定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防人员和消防装备、灭火器具,组织消防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火灾信息,组织本单位人员在第一时间开展火灾自救。

3 风险防控

3.1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社会面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督和检查。

3.2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3.3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社会面网格化火灾风险防控体系,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扩大监管覆盖面,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精良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督促各专业救援队加强执勤战备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

3.4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火灾风险防控工作。

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市公安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充分利用城市治安防控、道路交通图像监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加强火灾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响应。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报告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火灾信息和预警发布机制,定期公告火灾信息及形势研判情况,在重点防火季节及时预警,对火灾多发的区域和行业及时警示,针对国内外突出火灾及时通报,提示风险、提早防范。

4.3 信息报告

凡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文字材料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火灾,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市政府和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火灾发生后立即全面、准确报告的火灾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政府或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并说明原因,在后续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应急信息,并上报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有关领导对火灾事故应急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火灾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4 应急值守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公布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火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初期火灾开展灭火自救;属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应立即就近调集微型消防站或单位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对火灾进行先期扑救,抢救被困人员,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当地政府及应急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严防蔓延、扩大,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扑救困难或无法应对的火灾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快速撤离避险、划定避难场所和警戒区域,通知相邻单位采取防范或疏散措施,配合现场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响应程序

5.2.1 Ⅳ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一般火灾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提出建议,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跟踪掌握火场态势,实施远程指挥,根据需要就近调派增援力量及灭火所需物资、装备,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较大火灾事故时,由市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会商、研判火灾事故实时形势,制定具体应急救援方案;协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物资和装备赶赴现场;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消防救援总队上报事故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2.3 Ⅱ、Ⅰ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负责、I级响应联动,并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展先期处置。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助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接受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5.3 扩大应急

当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事发地县区灭火力量不够时,由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增援,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灭火力量进行跨区域调动;全市灭火力量不够时,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省消防救援总队,请求甘肃省灭火力量跨区域增援;需要调集其他社会力量时,由火灾事发地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汇报,由上一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升级预案响应。

5.4 应急处置

5.4.1 人员疏散

在专业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前,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受到火灾威胁区域内的人员快速疏散,并组织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4.2 警戒隔离

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划定警戒隔离范围,确保伤员救送、人员疏散、消防车辆停靠通道畅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5.4.3 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5.4.4 受灾群众安置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筹集和调运棉被、帐篷等生活安置物资,负责联系和选择安置地点及临时帐篷的搭建工作。

5.4.5 社会治安维护

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维护受灾区域的社会秩序,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现场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5.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坚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需对外发布的火灾事故信息及有关公告,由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审核后发布,采用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具体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参与火灾扑救和调查的人员,未经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授权,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5.4.7 舆情引导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火灾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虚假信息。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5 响应终止

在火灾扑救工作基本结束后,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火灾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卫健委负责做好疫病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住建部门协调有关鉴定机构对受灾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6.2 事故调查

根据火灾等级和人员伤亡情况,由属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及属地县区政府有关方面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起火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火灾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相关规定或省政府、国务院要求开展调查。对调查难度大、涉及面较广或造成较大社会面影响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

6.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4 奖励与责任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保险理赔

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及时开展受灾单位、火灾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制度保障

7.1.1 工作会商制度

(1)专题联席会商。市、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火灾易发高发期,可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或视频调度。

(2)作战方案会商。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视情会商火灾事故救援方案。

(3)重大决策会商。市、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对涉及火灾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7.1.2 信息共享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共享道路监控、道路桥梁、供水和燃气管网、危险化学品、气象预警、社会救援力量等基础信息资源,统一构建火灾事故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信息资源。

7.1.3 值班值守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联互通。

7.1.4 督导检查制度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全市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区)和成员单位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县(区)相应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7.1.5 工作考核制度

将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纳入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畴。每年对各县(区)和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实地考核。

7.2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其他救援力量发展,鼓励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等建立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微型消防站,纳入全市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并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灭火救援水平,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7.3 物资保障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火灾应急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及时协调解决火灾应急事故处置所需的经费。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卫生健康应急工作,必要时协调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并负责对消防救援机构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6 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和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和各项作战命令的顺利传达。

7.7 治安维护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治安维护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火灾事故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8.2 宣传与培训

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宣传及培训工作,各级宣传、教育、文广旅、新闻出版、科协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1


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牵头负责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充分发挥专业装备、灭火救援经验优势和灭火组织指挥特长,作为主力承担灭火救援的战斗任务,针对火灾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相应的处置对策,并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和协同作战单位,迅速投入灭火救援行动,控制火势,使火灾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火灾预防、火场逃生演练和火灾应急知识的培训;当火灾事故涉及学校、学生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开展灭火救援和善后处理。

市公安局: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涉及纵火、暴力破坏活动的火灾事故,迅速到场控制现场,进行现场取证、案情调查及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指导、协调社会慈善、社会捐助和慈善组织为受灾人员捐款;负责火灾事故受灾群众的应急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灭火救援所需器材装备、灭火药剂、救援物资及救援人员食宿等资金保障,协同白银银保监分局督促保险公司迅速按相关保险责任进行理赔。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火灾事故救援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发生可能导致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火灾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和专业人员支持;发生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后,为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协同消防救援队伍对现场进行清理,清除环境危害隐患。

市住建局:指导县(区)住建部门,加强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火灾事故影响的建筑进行安全评估;根据需要调集工程车辆和大型机械到现场参与抢险救援;负责协调在应急救援期间提供建筑物的相关图纸数据等信息;协调供水单位保障灭火救援期间用水。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公安部门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保护现场;负责调集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救援人员及物资公路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所用各类车辆的安全通行。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设备,随时准备实施现场急救和伤员转运;对在灭火救援中受伤的消防救援人员、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急救,迅速控制伤情,视情转送医院进行急救;根据需要采取防疫应对措施。

市文广旅局: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发生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工作,做好由旅游部门主办和承办的大型观光节活动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火灾事故救援现场的应急通信与信息技术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行业负责人提供灭火救援所需材料和技术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联络;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协助现场指挥部决策。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地下工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时,提供灭火救援所需结构图纸、内部构造信息等相关技术支持资料。

市地震局:地震引发火灾时,负责涉及相关灭火救援行动的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白银军分区:组织地方驻军、民兵等相关力量配合消防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火灾事故的处置,疏散人员和重要物资。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灭火救援现场风向、风力、风速、气温、相对湿度,阴、雨、晴、雪等气象变化情况资料,为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环卫部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集辖区洒水车,为救援现场消防车提供供水保障。

市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自来水公司: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优化供水调度、市政消防管网加压,确保现场灭火救援供水保障。

中国电信白银分公司、甘肃移动白银分公司、中国联通白银分公司:负责保障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配合保障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畅通,优先传递各类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信息。

中石油白银销售分公司、昆仑燃气白银分公司、白银天伦燃气有限公司:发生石油化工灾害事故、燃气火灾、泄漏事故时,调集专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实施紧急关阀、管线抢修工作,为现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出动供油车辆,确保参战车辆油料不间断供应。


附件2


白银市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市政办发〔2023〕24号.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