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137A/2023-139740 生成日期: 2023-02-19
文       号: 市政办发[2023]13号 关键字: 卫生,工作,爱国,健康,单位
所属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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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的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现就贯彻落实《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爱国卫生工作是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条例》实施,进一步健全爱国卫生管理机制,理顺爱国卫生工作体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难点问题,落实新阶段疫情防控措施,普及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将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强化

1.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责。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位一体的纵向管理体系,明确包括村(社区)在内的四级爱卫管理网络的主要爱卫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加强工作统筹,完善相关制度,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给与必要工作保障,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爱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爱卫组织协调职责发挥。市、县(区)爱卫会应当指导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其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学习培训和交流合作;受理爱国卫生工作的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无烟单位创建工作;对本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称号标准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职责。(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3.大力推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市、县(区)爱卫会发挥组织协调职责。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条例》,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每年4月是我市爱国卫生月,每月最后一日是我市爱国卫生日,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全民参与做实做好“爱国卫生月”和“爱国卫生日”活动,积极营造爱国卫生工作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深入开展重点区域环境卫生治理

4.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卫生治理。聚焦重点场所、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城市建筑外立面、商铺等悬挂牌匾规范,敷设线网有序、整齐;公共厕所、环卫设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齐备,运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活禽交易、标准化建设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区庭院、楼道干净整洁,无违规饲养禽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5.深入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治理。聚焦重点场所、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村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户内厕所达到卫生厕所标准;主干道路无土堆、粪堆、柴草堆及污水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联社、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深入开展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聚焦重点场所、薄弱环节,深入开展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环境整洁,无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供游人游览休憩的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建筑物墙壁无乱刻乱画;河、湖等水域无倾倒的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保持水面清洁;垃圾箱、果皮箱等设置规范,标识明显,清理及时;公共厕所(含残疾人蹲位)布局合理,标识标准规范;食品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倡导推行公共卫生和文明行为规范

7.广泛开展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科普宣传。通过健康教育“五进”行动(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宣传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及不同季节重点流行疾病防控等卫生健康知识。要求公民遵守下列公共卫生和文明行为规范:遵守公共场所“一米线”等规定;公共区域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垃圾、污水,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和口香糖等;不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在非指定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合理避开他人;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取餐;不采购、不烹制、不食用野生动物。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健康知识教育和健康行为引导,以“小手拉大手”促进全社会形成文明卫生习惯。(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

8.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加强病媒生物监测,及时掌握病媒生物密度、种属和孳生情况,科学制定防制方案。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坚持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常规防制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自主相结合,积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各县区在每年3-11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和治理活动,防止各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流行。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场所“三防”设施合格率≥95%,将全市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依托有害生物防制社会组织、物业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对本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秩序,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健康发展。加强病媒生物实验室建设,强化业务能力培训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病媒生物防制能力。(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逐步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9.积极推进居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加强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宣传。按照规定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加强心理辅导,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人群密集的服务机构应当在室外划定固定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全面提升卫生创建管理水平

10.持续推进各类卫生创建活动。采取巩固与提升相结合的方式,突破城市管理难点顽疾,加快补足基础设施短板。实现市容市貌整洁规范、环境卫生巩固提高、市政设施提档升级、卫生秩序管控规范,全面促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卫生创建活动,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管理。建立市县两级卫生创建评审专家库。加大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力度,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已创建命名的卫生城镇要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成果。街道、社区、学校、单位等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积极推进健康城市、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细胞”(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建设,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构建健康社会。(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今后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及时予以解决。以《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工作举措,各司其职,增进合力,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多维度、全员额、各领域、深层次开展《条例》及有关知识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升学习、遵守、维护《条例》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进一步凝聚正能量,不断推进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广泛开展。

(三)加强跟踪问效。各级爱卫组织应健全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主动沟通,互通信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定期组织对相关责任主体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措施不力、工作滑坡的给予批评并督促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给予处理处分。

市政办发〔2023〕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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