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2022-00423 | 生成日期: | 2022-02-08 |
文 号: | 市政办发[2022]7号 | 关键字: | 医疗,补助,职工,保险,基本 |
所属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08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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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8日十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简称大额医疗补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 大额医疗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参加大额医疗补助。
第四条 大额医疗补助实行定额缴费。
(一)缴费方式。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缴纳部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个人缴纳部分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领取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缴费标准。在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元,个人缴纳4元;领取失业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缴费;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缴费。
第五条 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政策范围内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标准。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付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第七条 财政、税务及医保部门对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也不得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八条 建立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参保人员补助水平,以及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
第九条 大额医疗补助待遇享受期、就医管理、经办服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白银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办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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