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305C/2023-156092 | 生成日期: | 2022-08-23 |
文 号: | 关键字: | 审计,机关,财政,单位,政府 | |
所属机构: | 市审计局 | 发布机构: |
审计基本政策知识问答 | |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08-2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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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有哪些? 3、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有哪些? 5、什么是财政审计? 6、财政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有哪些? 财政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参与国家财政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的预算单位和其他管理分配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主要包括:(1)管理分配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下级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2)负责征收财政收入的税务、海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3)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等。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对各级政府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主要监督检查预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财税政策执行、政府预算体系建设、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财政体制运行、政府债务管理等情况,促进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主要监督检查部门预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点关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等情况,促进严格预算约束,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3)税收审计。对海关、税务系统收入征管情况进行审计,主要监督检查依法征收、税制改革推进,以及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推动清费立税,完善税收体系,促进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7、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处理措施。二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前述违反财政收支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三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四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审计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审计机关有哪些基本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管理、储存、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提请协助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移送处理权。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议权。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9、审计机关有哪些主要职责? (一)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八)对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九)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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