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 |
信息来源: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1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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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纵深推进白银高新区“人才强区”战略,优化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发挥人才公寓保障作用,规范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切实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现结合白银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高端优先、财政支持、统筹管理、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科学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用于保障白银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过渡性住房,房源由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予以确定。 第四条 白银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公寓原则不超过3套;对部分投资强度高、建设规模大、带动就业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实行“一企一策”,单独约定、适度放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白银高新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入住对象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政策兑现、动态管理等工作;白银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等所需经费支持;白银高新投资集团负责人才公寓(含公寓食堂)的日常经营,包括核查申请对象房产信息、签订租住协议、办理租住手续、解除租赁关系等工作。 第三章 入住条件 第六条 入住人才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人才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白银高新区;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部分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等可适度放宽; (三)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在白银高新区(本条件对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招商引资在建企业负责人原则不做要求); (四)人才本人及配偶在白银区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房屋。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予受理人才公寓租住申请: (一)本人或配偶已由用人单位解决住房的; (二)已享受白银市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 (三)已在白银区城区拥有房产且已交付使用满6个月的; (四)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失信联合惩戒人员。 第四章 入住人员范围 第八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和省市人才分类标准,结合白银高新区实际,确定六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分类目录主要包括: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高端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高级人才、E类区级优秀人才、F其他特殊人才。 (一)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 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经评审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B类(国家级高端人才) 主要包括: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首席专家(国家级创新平台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的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院士工作站、院士协同创新基地进站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获得者;经评审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C类(省级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省青年科技奖获奖者;省五一劳动奖章、省工人先锋号、省劳动模范荣誉获得者;省“千人计划”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享受人员;省领军人才(一、二层次)人选;陇原人才(A-C卡)、陇原青年英才人选;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站博士;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具有正高级(若相关行业领域不设正高级层次的,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国家和省上选派到白银高新区挂职的博士服务团等方面人才;在白银高新区从事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主持人;经评审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D类(市级高级人才) 主要包括:双一流或“985”“211”高校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并获得相应学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课题)主要完成人;市首席专家人选;其它按相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经评审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五)E类(区级优秀人才) 主要包括: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双一流或“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获得相应学位;拥有国内外授权的自主发明专利,且从事研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规模以上企业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新引进到白银高新区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各级人才。 (六)F类(其他特殊人才) 主要包括:白银高新区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经白银高新区党工委审核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人才公寓入住坚持“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供给原则,根据房源实际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和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按序分配。 第十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需持规定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向白银高新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审核。白银高新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认定,高新投资集团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信息进行核查。 (三)结果公示。白银高新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根据资格认定、房产信息核查等情况,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如有异议,由白银高新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四)人员入住。公示期满后,白银高新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向用人单位出具《白银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提请白银高新投资集团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白银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劳动合同、无房证明、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其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高管需提供任职文件;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出具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薪酬支付证明;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在岗证明;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材料。 (五)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六类人才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章 租赁期限及费用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统一以租赁形式管理,租期原则上统一为1年,期满后需要继续租住的,须由人才所在单位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办理续租手续;入住期间如不再满足入住条件,须于次月内搬离;因特殊情况中途退租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收费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人才公寓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租金按2800元/月/套的社会标准执行,符合入住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按1500元/月/套标准执行; (二)部分来白银高新区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租赁优惠政策: 1.符合本办法第八条A、B、C三类人才,或新引进到白银高新区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一次性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企业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入住人才公寓享受房租免缴政策,可适度增加配租住房数量,减免产生的费用由白银高新区财政补贴,该优惠政策享受原则不超过2年; 2.新引进到白银高新区总投资在2-5亿元的项目,或一次性带动就业100人-200人的企业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入住人才公寓享受首年房租750元/月/套的减半政策,减半产生的费用由白银高新区财政补贴,满1年后按1500元/月/套的标准执行; (三)已入驻白银高新区2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人才,按1500元/月/套的标准执行,不再享受第十三条二款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办理入住时,由白银高新投资集团负责收取租金、押金,须在办理入住时足额缴纳。租金按年一次性收取。押金按5000元标准收取,主要用于人才公寓内公共设施的财产担保,退租时通过验收后全额退还。如有公共财物损毁、退租验收不通过等现象,损失部分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补缴,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入住人才退租时租金按租住月数计算,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白银高新投资集团,主要用于支付人才公寓公共管理支出、公共设施维护等费用。 第十五条 各类人才入住人才公寓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网络费、停车费等日常生活方面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章 入住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入住实行合同管理。房屋分配后,凭《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并在15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入住人才与白银高新投资集团签订《白银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合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白银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合同》应明确入住人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入住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入住人才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出售、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对房屋改建、扩建、加建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功能、内部结构、房屋用途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入住人才应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正常使用,若发生房屋设施物品丢失或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情形,产生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自行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应妥善使用,若引发安全事故由承租人负责,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入住人才应自觉遵守公寓各项管理制度,自觉保护公寓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将终止其申请资格;出现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享受入驻优惠的,收回租住房户,并按社会标准追缴全额租金。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入住资格,并收回人才公寓: (一)入住人才调离白银高新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二)入住人才已由用人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三)入住人才所在单位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白银高新区的; (四)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五)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六)出现拖欠房租2个月、破坏公共环境、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七)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行政处罚,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九)其它严重影响人才公寓正常管理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入住的人才将重新审核入住资格,符合入住条件的,按程序提交入住申请、资格审查等资料后继续入住;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将于7个工作日内收回人才公寓住房。 第二十四条 白银高新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不定期对公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公寓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白银高新投资集团定期复查承租期内入住人才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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