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479M/2023-135175 | 生成日期: | 2023-11-27 |
文 号: | 关键字: | 农产品,生产,安全,白银市,经营 | |
所属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白银区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葱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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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白银市农业综合执政执法队收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白)市监移函字﹝2023﹞5-7号),函件内容表明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白银区某某某百货超市涉嫌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3年6月5日)的供货地为白银市王岘镇,葱的供货者为张某某,并附有: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村民张某某开具的销售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经查明:涉案小葱是张某某岳母张某某所种 ,因岳母年老体衰,委托张某某帮忙打理菜园。依据《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21﹞17号)文件精神,划定白银区王岘镇东星村、东台村等为重金属镉超标污染地区。白银区王岘镇吊地沟的土地为严格管控区,禁止种植小麦、蔬菜等可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之规定,经白银市农业农村局集体讨论决定,以张某某在严格管控区种植小葱并销售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案件移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移交案件经审查认为:涉案小葱是否含有严重超标限量的重金属镉不明确,未达到超标两倍以上的实测值,且涉案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根据调取的证据和线索移交函等,农户张某某存在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小葱的行为。 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对于农户,并处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种植区域种植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25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共计600元。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蔬菜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蔬菜产业已逐渐成为现代农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为我市蔬菜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构筑起了坚实的前端支撑。但是,现阶段蔬菜在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监管缺位和安全漏洞等问题,特别是在禁止种植区域种植蔬菜等,严重影响了蔬菜生产安全,同时对广大市民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该案是我市查办的较典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案件,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提高蔬菜、小麦等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食用农产品产业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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