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01/2016-00422 生成日期: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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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统一标准的议案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10-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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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函复[2016]3号

关于对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36号建议的答复

李国文、金睿、张小英、张秀琴、李东红、刘晓艳、金银霞、马海仙、蒋永利、魏家巍、魏公河、王学东、冯雪、刘冰、张正顺、孙岁芳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我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统一标准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白银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二、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我市从2010年启动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成立了白银市棚户区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市委发〔2010〕1号)提出:棚户区改造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拆迁”的原则;《白银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市棚改办〔2010〕3号)文件提出:按照“一地一策、依法拆迁”的基本原则,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

从2013年起,国家大规模推进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将城中村、城市危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等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提出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基本原则实施棚户区改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提出“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86号)提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各县区要出台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各县区政府要严格征收程序,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实际征收中严格坚守政策底线,绝不允许突破或者变通。

目前,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林区、垦区、铁路等棚户区,城市棚户区又包括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全国重点镇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因棚户区改造范围广、类型多、政策性和公益性强,各片区房屋因类型、位置、性质等差异性比较大。因此,目前难以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统一标准,只能够按照既有政策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因地制宜、分类拆迁,结合实际、一片一策,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类、分步推进。

下一步工作思路:城市危房改造等棚户区,征迁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片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白银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246号)和白银区委办公室、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委办发〔2016〕4号)及棚户区改造政策,由白银区结合白银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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