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白银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强化工作措施,依法治超、精准治超、科技治超、信用治超,深化联合治超执法,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积极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使全市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普通国省道超限率控制在2%以内;通过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有效遏制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通过规范货运车辆营运行为,切实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并保障货运司机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三、职责分工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298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甘交发〔2018〕27号)和《甘肃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甘肃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治超领办〔2022〕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白银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完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精神,加强对管辖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管辖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制定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相关工作进行宣传、总结和表彰等。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承担跨区域治超执法任务的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规划、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执法、道路运输服务等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相关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应当追溯货运源头单位,并将违法信息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属于非法拼装改装的,应将涉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或改装单位的信息,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经营、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对货运场站、码头等企业和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场所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超限货运车辆;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站,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出入口、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根据非法超限运输车辆的运行规律,开展固定或流动稽查;对短途驳载、避站绕行、车托带路、夜间偷运等逃避检查的行为,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严查严处。

3.道路运输服务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将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治理。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车,一律不予办理道路营运许可;对一年内非法超限运输3次以上(含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列入治超监管“黑名单”,撤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实施治超信用联合惩戒。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真做好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货运源头单位的登记、统计、核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明确重点源头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监管台账;在货运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4.公路养护部门:强化日常养护巡查和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日常养护巡查力度,对国省干线公路路面病害、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根据各县区治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支持、配合治超工作;在办公场所、机械等方面为流动治超执法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安部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执法中发现的“黄牛”“车托”“保护伞”以及避站绕行、中途驳载、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治超设施设备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开展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道路运输服务机构配合);严厉整治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和危货运输车辆擅自改装、“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人严格依法依规处罚、记分;对一年内非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的货运车辆或货运车辆驾驶人,应抄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应当追溯货运源头单位,并将违法信息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属于非法拼装改装的,应将涉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或改装单位的信息,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工信部门。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销售产品,并对生产产品一致性原则进行监管。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机动车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等,配合工信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配合交通、工信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钢铁、水泥、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设备制造等商贸工矿企业,烟花爆竹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货物源头装载源头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装载源头的超限超载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切实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矿区、砂厂等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货物装载源头;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做好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监管建筑垃圾等领域货物装载源头,加强对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的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水务、商务、农业农村等其它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工程和企业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明确。 

(九)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和载体,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加强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宣传,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好舆论监督,报道治理工作采取的积极措施、良好态势、社会各界的正面反应等,引导好舆论导向,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货物源头企业。货物装载源头是指:矿山、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大宗物资贸易市场等物料装载场地;码头、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装载配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明确的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合法装载配载货物;应将合法装载配载职责列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及辖区运输企业负责人为企业治超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严禁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码头、货运站场及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安装计量检定合格的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并自觉接受行业部门的监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落实以下治超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履行对车辆合法装载配载的安全生产责任;2.登记货运车辆进出情况,登记货物装载配载台帐,填写货运运单;3.按照规定装载、计重,拒绝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拒绝放行超限超载车辆;4.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普通国省道、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

(一)定点联合执法。各县区、各部门要发挥好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作用,严格落实《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或改造,具备不停车称重检测和业务上线办理条件;在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交通标志,按照有关要求,推进固定超限检测站电子抓拍系统应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严格落实24小时监控检测,严格落实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要求,实行公安交警驻站执法,加强执法人员配置和勤务安排,公示执法人员信息,做好签到、业务交接等工作记录;加强车辆信息和执法信息交换与共享,依法落实“一超四罚”。在超限运输车辆多发路段要加大检查频次,实行路警“前后协同”式执法。在货运车辆绕行较多路段、重要桥梁入口和节点,推广应用非现场不停车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扩大监管覆盖面,提高执法效能。

(二)流动联合执法。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各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会商机制,开展流动检测。对于故意绕行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路段,要加大流动检测频次,要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超限超载违法情况监测,联合开展有针对性查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或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场所接受处理。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三)货运源头联合执法。市、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四类企业”(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和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等重点货物源头企业的摸排、核查、统计,建立清单,明确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将依法许可或注册登记且年产量5万吨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底前进行复核和调整。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明确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分门别类建立监管台账,依法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常态化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组织开展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在市、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监督引导货物运输和装载源头企业认真履行治超主体责任,健全内部治超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培训。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核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本地源头单位,及时确认并固定证据,移交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外地源头单位,汇总证据信息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对违法超限超载严重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四)农村公路联合执法。按照“四好农村路”的要求,各县区、乡镇要细化农村公路治超措施,在乡道、村道设置符合规范的限高限宽设施;要加强农村公路流动稽查,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时处理。要充分发挥乡镇“两站一室”作用,积极动员公路沿线村镇、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超载车辆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

(五)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规定,准确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并认真落实涉及各行业的各项惩戒措施,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不断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对违法货运车辆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等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一超四罚”等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公路超限超载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会商机制,建立完善治超工作业务管理、规范执法、责任落实和监督考核制度体系;要把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到位;加强执法力量,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人员抽调工作,做好治超站点联合执法人员的配备。保障超限超载日常监管、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源头治超、信息化建设和运营的正常进行;同时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压实各方责任。

(二)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治超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来抓实抓好抓细,切实形成全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一盘棋”、“一张网”的良好工作格局,扎实推进全市治超工作持续健康安全高质量发展。

(三)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明察暗访、投诉举报查处机制,严格执行联合治超执法“十不准”纪律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执法。要强化治超执法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依托12328、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及政府机构网站邮箱等渠道,运用“互联网+监管”方式,多渠道收集治超执法投诉举报线索,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强化专项监督,重点对治超责任落实,重点任务完成、执法规范和治超成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治超宣传经费和机制,强化宣传队伍的培育,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进行治超工作常态化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公开曝光治超典型违法案件,引导社会大众理解治超、支持治超,营造保护公路建设成果、拒绝超限超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白银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3.“一超四罚罚货运

4.联合治超执法“执法合治运车

附件1

白银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近年来的治超工作成果,有效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反弹现象发生,确保治超工作常态化,现成立全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长发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忽建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成名  会宁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苗晓青  靖远县县委常委、副县长

              胡秉年  景泰县副县长    

              候  哲  白银区副区长、公安局局长

              周万成  平川区副区长

成  员:李世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田建新  市工信局副局长

           曹榕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南守元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明旺  市水务局副局长

           蔡景珂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乔登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恩环  市建筑管理处副主任

           苏其伟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张兴绪  白银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成学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马  斌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曹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跨区域、跨部门协调工作和日常事务。

附件2



附件3

附件3

“一超四罚”详解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一、运输车辆

经公安交警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依据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的货运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该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二、驾驶人

经公安交警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对1年内未满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道路运输服务机构给予该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记分。

对驾驶员的处罚在路面检查中,主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三、货运企业

经公安交警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货运车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1年内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同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四、承运人(源头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等违法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附件4

联合治超执法“十不准”纪律

一、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二、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三、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六、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七、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八、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九、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十、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市政办发〔2022〕117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