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有关在银单位:

《白银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BFS-2025Z-15001

白银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销售和管理,有效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处置权益和封闭管理,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白银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筹建、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计划等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和筹建等事项,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

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等工作;负责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申报工作,负责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会同发展改革、住建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负责监督各执收单位落实财费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年度筹建计划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规划保障、土地报批、土地储备等工作,负责配合查询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协同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和家庭成员信息、社保缴纳情况及婚姻登记记录,并参与相关数据共享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核、发放和回收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业务。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集建设

第五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住建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分析和研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集建设计划及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对引进人才可适度放宽至140平方米。禁止超标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政策性住房调整和新建等方式筹集建设。

(一)收购存量商品房

1.房地产企业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

2.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收购闲置住房。

(二)政策性住房调整

1.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等机构已建成用于销售的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2.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余量未安置住房,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三)新建

1.集中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

2.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土地建设;

3.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低效的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防止因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长期空置。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应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坚持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做好项目风险评估,防范道德风险、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措:

(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

(二)专项债券;

(三)银行贷款;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按照“一项目一账户”的原则,签订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封闭管理。账目单列、单独核算、独立运行,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可能新增地方隐性债务或资金不能平衡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群体等,并根据供给能力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购,每户家庭仅限申购一套。主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涵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拥有白银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申购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且申购前3年内在申请地无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或已退出享受的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条件根据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依法对保障对象和配售条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遵循政府指导、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配售基准价的制定需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保价格的公平性和可负担性。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定的配售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具体项目销售基准价在公告中发布。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销售房源前,须向住建部门提交配售价格申请,同时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算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评审。评审通过后,评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执行。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费用。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制定配售方案(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登记、申请、审核、摇号、认购和入住制度等,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一)意向登记

1.发布公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配售方案,制定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中应明确项目位置及相关基本情况、户型面积、房源套数及套型、一房一价表、计划交付时间等事项。同步公布购房意向登记时间、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2.意向登记。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填报基本信息,登记申购项目意向。登记结果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二)房源认购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遵循诚信申报原则,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供的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合法。

1.认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项目批次,依次接受申请。已纳入轮候库的申购家庭,需按保障对象类别重新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并更新家庭变化情况,之后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交购房申请;未纳入轮候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2.资格审核。根据项目来源,分别由市、县(区)进行申购资格审核。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申购家庭信息进行查验,授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本批次项目申购家庭资格进行初步核定后,分别由市、县(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分别由市、县(区)住建部门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申购家庭取得项目申购资格,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反馈,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由审核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及时反馈。

3.摇号排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将根据申购登记和资格审核情况,通过计算机摇号软件程序随机排序或抽签排序的方式,产生轮候序号并建立轮候名册。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申购资格的登记户数少于供应住房总套数时,可按申购登记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登记户数多于供应住房总套数,则可组织统一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并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确保摇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房源配售

1.选房认购。申购家庭按照已确定的选房次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房源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若申购家庭选择放弃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源,其选房资格将自动失效,由后续家庭将按顺序依次递补选房。

申请人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缴纳购房定金,定金金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若申请人放弃选房、不签订认购协议或不缴纳定金的,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定金退还的具体条件依据认购协议中的条款执行。

2.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保障性住房后,需按规定时限完成购房手续,并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署购房合同,缴纳购房全款或首付款。对于选择贷款购房的家庭,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

3.交房入住。合同签订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通知申购家庭办理交房入住手续。申购家庭应在办理交房前完成政策性住房腾退手续,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办理交房手续。

购房家庭在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合法权益。

第六章  产权和售后管理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办理保障性住房首次登记后,及时协助购房家庭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部门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住建部门。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用于购房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类型的抵押、担保及偿债。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私自买卖、转让、赠与、出租所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无故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四)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实行封闭流转和回购两种方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若不动产权证办理未满5年,原则上禁止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本办法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于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住房,原则上采取回购或封闭流转的方式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动向住建部门申请退出所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购买、受赠、继承本市的产权住房;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组织回购:

(一)因银行、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核算,其中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不满5年的折旧率按3%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再次配售时,其价格将依据当时的测算结果进行确定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结束后的未售房源,继续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配售。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及房屋折旧、物价水平、回购税费成本等因素确定。若项目配售后较长时间内仍有剩余房源,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

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家庭可结合需求选择其中的1套予以保留。离婚析产后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纳入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范畴,强化党建引领,不断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房屋所在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品住宅交存规定全额交存维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于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应享受与商品房项目同等的物业服务,组织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确保群众居住舒心、安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申购家庭若在申购流程中采取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市政办发〔2025〕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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