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是什么? |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11-1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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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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