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跳伞赛事活动(室内跳伞除外)的许可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 |
信息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4-06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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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条件 地面风速不大于6-9米/秒,云高600米-3000米,水平 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地面风速、云高、水平能见度根据竞赛项目规则确定具体标准),无降水、雷电等危险天气。 (2)使用空域 获得现行有效的国家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空域许可文件。 (3)场地 ①起飞场 起飞场地以标准机场为宜,可适合比赛用飞机的正常起降。 ②降落场 降落区选择开阔平坦、周边无高大障碍物的区域,其中主降落场是一个半径20米的圆型区域,为竞赛、裁判员的专属区域,并放置跳伞专业设备。同时根据比赛项目需要设置其他降落区域,标准不小于30米×100米的长型降落区。(降落区由于受风向变换影响较大,具体情况以专业人员实地考察为准)。 降落区划分叠伞区、准备区、休息区、检录区。降落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靠近水域的场地,配备水上救生设备。 (4)比赛用飞机 跳伞比赛使用飞机可以空中开门或卸掉舱门,竞赛飞机在执行跳伞飞行时机速不大于200千米/小时,机舱内有适合运动员抓握的把手,飞机最少搭乘5名跳伞员。 (5)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按照跳伞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项目器材标准、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6)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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