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 |
信息来源: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时间:2025-03-1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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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市场监管:存续状态的已登记设立的企业。 (2)税务: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市内迁移的,办结以下事宜:1.纳税人无在有原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未办结稽查案件。2.纳税人无未办结的退抵税(费)审批事项。3.纳税人无尚未入库销号的完税凭证。无其他有待处理事项且停留在原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内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项目。 (3)人社:参保单位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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