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民族成份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信息来源:市民宗委
发布时间:2022-07-2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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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6日 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复核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出具《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反馈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并抄送县级公安部门; (四)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据《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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