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