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七条有关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能够独立生活且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