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临时监护? |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2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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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监护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民政部门的新职能。 当出现下列7种情形之一时,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包括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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