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存与租仓的问题
信息来源:市粮食和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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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同库区、不同仓廒(货位)不涉及混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十九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健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40号)第九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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