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收购备案问题
信息来源:市粮食和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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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按照该条款要求,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市场主体,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类型从事粮食收购,并未规定需要履行备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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