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就都可以。2.其意义在于: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于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