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0/2024-00001 | 生成日期: | 2023-11-25 |
文 号: | 关键字: | 配送,液化气,企业,安全,是否 | |
所属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交通运输局白银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联合印发《白银市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11-25 09:47
浏览次数:
|
|||||||||||||||||||||||||||||||||||||||||||||||||||||||||||||||||||||||||||||||||||||||||||||||||||||||||||||||||||||||||||||||||||||||||||||||||||||||||||||||||||||||||||||||||||||||||||||||||||||||||||||||||||||||||||||||||||||||||||||||||||||||||||||||||||||||
|
|||||||||||||||||||||||||||||||||||||||||||||||||||||||||||||||||||||||||||||||||||||||||||||||||||||||||||||||||||||||||||||||||||||||||||||||||||||||||||||||||||||||||||||||||||||||||||||||||||||||||||||||||||||||||||||||||||||||||||||||||||||||||||||||||||||||
各县(区)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意义。当前,瓶装液化气在餐饮、商业服务等领域广泛使用,安全问题隐患突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全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向“安全、经济、高效”模式发展,规范供气企业“最后一公里”配送行为,确保配送服务质量,保障配送服务安全,市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及消防救援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法规政策,联合出台该规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意义,广泛开展宣传,抓好贯彻落实,依法加强监管,切实做好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规定要求。各县(区)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及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靠实监管责任,指导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落实规定要求,主动规范配送、安检行为,同时定期反馈规定落实情况。鼓励瓶装液化气企业自行成立或联合成立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或机构开展专门配送服务,相关部门应为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做好指导并给予政策扶持。 (三)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经营 企业在规定执行中有意见建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注明单位或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反馈至电子邮箱(872362127@qq.com)。试行期届满,再行修订完善(不再公开征求意见)后将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发布。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银市公安局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白银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1月24日 白银市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 (试 行) 一、 配送服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配送服务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液化气由配送人员送气到户的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不适用于通过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瓶装液化气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是指进行实名制登记,与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居民和非居民。 第四条 禁止非居民用户自提瓶装液化气。 第五条禁止向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等规范规定的场所配送瓶装液化气。 第六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将产品、配送价格、配送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等进行公示,明码标价。 二、配送人员 第七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对配送服务及配送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等制度,如发现配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责令改正。企业应对配送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承担配送服务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组织本企业配送人员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掌握配送服务和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质。 第九条 鼓励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与配送人员签订规范劳动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保。采用劳务形式合作的人员,企业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组织参加培训,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纳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配送人员每季度应至少参加一次企业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或应急处置培训。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配送人员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岗位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等资料送至辖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因配送人员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严重违法违规被开除等原因解除关系的,企业应及时到燃气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配送人员应统一服装、标识,在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配送人员在执行 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1、配送前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和用气环境,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及时告知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将《隐患告知书》、《整改验收存根》(附后,供参考)交回企业保存备查。若用户拒绝签收《隐患告知书》且拒绝整改,不得配送。 2、未能送出的气瓶应当及时送回企业,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地点存放,不得将气瓶存放在运输工具中充电或过夜。 3、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等操作。 4、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配送。 5、不得违规装载液化气瓶。 6、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不合格气瓶,发现气瓶设施部件损坏、漏气等情况,应及时送回瓶装液化气企业处理。 7、 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特定的服务。 8、配送前主动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9、服从管理或者配合相关部门检查。 三、配送车辆 第十四条 应采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配送瓶装液化气。不得使用箱体封闭、存在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同时应严格遵守危化品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鼓励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委托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开展配送服务。 第十五条 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的,须取得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 第十六条 配送瓶装液化气车辆为专用三轮车、电动车的,实行统一备案编码管理。瓶装液化气企业需持车辆产权证明、保险资料等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为配送车辆办理备案,燃气主管部门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共享备案信息。车辆编码规则如下:“白燃+报告年份+县(区)编码+三位顺序号”,县(区)编码为:白银区0402、平川区0403、会宁县0422、靖远县0421、景泰县0423(例:白燃20230402001)。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十七条 配送车辆要专车专用,配置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第十八条 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装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瓶装液化气车辆为专用三轮车、电动车的,单车装载 量一般不超过45kg(5kg液化气瓶不超过9个),不得配送单个 重量15kg以上的液化气瓶。 第十九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配送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配置危险品标志牌,随车配备泄漏检测设备、气瓶角阀堵头、安检包(用于安检的工具)、干粉灭火器、用户安全登记卡。 2、配送的气瓶应当做固定处理,避免摩擦碰撞,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平放、倒放、叠放或悬挂在箱体外侧。 3、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它物品。 4、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应尽量避开人流高峰期,装卸过程应严格按照气瓶装卸规范要求进行。 5、配送车辆应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审验。 6、配送车辆不得在燃气场站生产区域内充电。 四、入户安检 第二十条 用户安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首次使用瓶装液化气的新用户,瓶装液化气企业必须为其建立用户档案,登记用户实名制信息,签订《供用气合同》,进行用气安全培训,对用户用气场所进行现场勘查,确保灶具及连接设施、泄漏报警装置等规范安装且正常运行,符合安全用气条件方能配送。 2.对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老用户,瓶装液化气企业必须落实入户安检责任,居民用户每年不得少于1次,非居民用户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安检不合格的应及时停止配送。 第二十一条 配送人员配送实行“送瓶即检”,对用气环境、用气设备(器具)及附件进行检查,填写《用户安全登记卡》(附后,供参考),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用户整改;发现漏气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安全检查同时要对用户进行用气安全和规范操作宣传。用户拒绝安全检查或拒绝整改安全隐患的,不得配送。 第二十二条 入户安检应包括以下内容(《入户安检清单》附后,供参考): 1.用气场所检查: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场所是否与其它能源混用;热水器烟道是否通向室外;是否使用强制性淘汰的直排式热水器;是否使用热水、火源或其他热源加热钢瓶;钢瓶是否倾倒(横卧)使用;厨房与其他房间是否做隔断设置;用气场所通风情况、房间性质、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2.在用和备用钢瓶检查:钢瓶与护罩连接方式、角阀情况;钢瓶检测标牌、护罩钢印;存放位置、存放数量;使用情况等。 3.连接管检查:连接管是否为符合规范的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包覆软管;连接管两端是否有抱箍、中间是否有接头,是否穿墙或暗埋;连接管长度、敷设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连接管上是否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 4.减压阀检查:减压阀表面、顶部呼吸孔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安装前检查进气口密封圈等。 5.用气设施泄漏检查:钢瓶角阀阀座及丝扣、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连接管与燃气具、减压阀连接处等。 6.报警装置:报警器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非居民用户不得使用家用燃气报警器);电源是否接通;报警器是否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存有检定或校准报告;紧急切断阀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7、消防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配置齐全、使用期限或压力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功能是否完好有效。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规范管理,推动企业建立瓶装液化气配送信息系统,做好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配送车辆信息备案、共享等工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辖区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私家车、改装车运输瓶装液化气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规范瓶装液化气配送秩序。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与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执法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配送违规充装、非法改装、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气瓶的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配合住建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指导瓶装液化气企业做好配送服务中的消防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有效期2年。 起草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 2.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进一步加强全省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建城〔2021〕179号)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 5.《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7.《机动车登记规定》 8.《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12.0.4 1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1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5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附件1: 用 户 安 检 登 记 卡 客服电话:
附件2: 入 户 安 检 清 单 检查人: 被检查人:
附件3: 隐 患 告 知 书(存根) 用户: 因在安检中发现瓶装液化气用气设施及用气环境存在以下问题: 不符合《供用气合同》相关要求,请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联系配送人员XXX(电话: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配送。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XXXX液化气公司 年 月 日 隐 患 告 知 书(用户留存) 用户: 因在安检中发现瓶装液化气用气设施及用气环境存在以下问题: 不符合《供用气合同》相关要求,请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联系配送人员XXX(电话: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配送。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XXXX液化气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4: 整 改 验 收 单(存根) 用户: 瓶装液化气用气设施及用气环境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经验收符合配送要求。 验收人: XXX液化气公司 年 月 日 整 改 验 收 单(用户留存) 用户: 瓶装液化气用气设施及用气环境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经验收符合配送要求。 验收人: XXX液化气公司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