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0/2025-00002 | 生成日期: | 2024-04-18 |
文 号: | 市农发[2024]73号 | 关键字: | 农场,家庭,农业,生产,经营 |
所属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4-1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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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管理,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以及<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7日 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规范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以及<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定和监测管理. 第四条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和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同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及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须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须从县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产生,并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申报: (一)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基础设施完备.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等.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病死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三)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农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家庭成员参与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 (四)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详见附表2).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以上且流转预期稳定,签订流转合同.同时,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主要农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开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注册应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中申领"一码通"进行赋码登记管理,自觉配合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执法监管等,近三年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 (六)运行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的农产品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按要求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有与当地农技,植保,农机,种子等部门及涉农企业进行专业化服务的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能运用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过程,能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七)经济效益明显.注重经济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较高,上年度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不低于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注重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环保要求,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等,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效应,在科技运营,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八)登记备案及时.家庭农场组建成立后,必须及时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登记管理档案.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和登记备案后,可按照自愿原则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以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正常年份的年终生产经营指标和经营规模为计算值.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乡镇推荐,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评定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经所在乡镇初审通过后,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农技,畜牧,渔业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实地抽查,并组织专家对各县区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意见,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白银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存在,由市农业农村局命名为"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发文公布. 第九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两年评选1次,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推荐材料,市农业农村局于6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 第十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和PDF电子版(原件扫描件): (一)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附表1). (二)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县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及农场主征信证明. (五)农产品认证,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环保备案,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销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无不良记录证明等. (六)相关学历,培训和专利等证书复印件,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情况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 (七)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八)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可按照择优原则,优先享受相关项目,资金等扶持及税收,信贷,抵押担保和农业保险等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推荐,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评定及监督指导.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每2年组织监测1次,由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开展监测,指导主体填写<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附表3),并形成监测报告,市农业农村局适时进行抽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底要按照相应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家庭农场自查情况进行初核,按照"村采集,乡核实,县录入"的名录登记制度,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上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动态调整;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区系统录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证书随即作废,降为原层级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报,审核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农场经营中违反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六)监测不达标,拒绝行业监管部门抽样检测,监督检查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原因影响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 第十四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1年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白银市农牧局制定印发的<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3.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附件1 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附件2 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附件3 白银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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