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25X6/2024-00007 生成日期: 2023-09-08
文    号: 关键字: 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
所属机构: 市科技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时        效: 有效
白银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白银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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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白银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白银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现将《白银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6日

白银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白银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白银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创新科技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用合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白银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白银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资金资助我市中小微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和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白银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创新券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保障创新券的有效实施,负责年度创新券经费预算审定,对创新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审批、绩效评价,遴选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监管创新券发放和使用,审核创新券业务真实性并进行兑现,对创新券收券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创新券收券机构为从事各类科技服务的机构单位,能够为白银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的科技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相应科技服务并接收创新券,统计和报送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创新券收券机构由市科技局审核确定。

创新券收券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的相应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创新券收券机构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白银市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资质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六)创新券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报送材料及服务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样品测试、新产品检测、产品性能测试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申请人为在白银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收券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请人登录白银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填报资料申请创新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年度申领次数累计上限为10次,申领创新券额度累计上限为2万元。创新券自申领之日起1年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项目内。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创新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发放创新券电子凭证。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六条  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

(一)申请人登录白银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在线预约创新券支持范围内的科技服务;

(二)创新券收券机构受理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

(三)创新券收券机构按服务协议提供科技服务;

(四)申请人在线支付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并根据服务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创新券政策公告,明确创新券的发放金额、使用范围、兑付比例等。创新券申请人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时,按当年规定比例抵扣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创新券收券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统计创新券业务信息数据,并提交兑现申请材料至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汇总创新券接收情况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核,经公示后,向创新券收券机构拨付兑现款项。

第二十条  创新券收券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1.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网上服务记录清单;

2.创新券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合同;

3.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完成的相关检测报告;

4.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记账明细等;

5.其它有关材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券收券机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申请人及收券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和兑付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申请使用创新券,自觉缴纳税款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业团队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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