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0/2024-00001 | 生成日期: | 2023-11-27 |
文 号: | 关键字: | 项目,实施,科技,单位,申请 | |
所属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白银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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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形势下科技计划工作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修订了《白银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白银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3日 白银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2〕5号)、《白银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市委办发〔2022〕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科技管理部门下达,有研发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并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管理制;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科技经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揭榜挂帅项目在完成技术需求、成果转化征集,供需对接,项目申报工作后的其他环节,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终止等工作; (四)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推荐、审核本系统、本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引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配合推进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终止等工作,在单位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 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 (三)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高质量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五)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计划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三)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和推荐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项目终止、绩效评估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确定申请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以及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是白银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并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按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县区、高新区企业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和推荐,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央、省属驻银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型、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及产业与科技政策,按照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经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第十五条 立项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与项目主管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终止执行,不予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任务书应当确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合同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其合同书内容及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能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提交科技管理部门,且申请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申请验收(结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五)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因客观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指标的,可按结题处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科技局出具验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或终止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项目终止执行后,结余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所产生的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在指南编制、立项推荐、立项评审、资金分配、项目监管、结题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参与评审的咨询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咨询专家等应当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违规失信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白银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市科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白银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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