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问题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1 | D3GS202312080032 | 白银市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兴建合建站项目,位于昌林山保护区范围内,乱砍滥伐(2023年建设期间砍伐树木),进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违规建设,建设了一个加油加气站。 | 景泰县 | 生态 | 关于反映的“白银市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兴建合建站项目,位于昌林山保护区范围内,乱砍滥伐(2023年建设期间砍伐树木)”内容不属实。经国土三调数据库核查,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共占用土地0.8097公顷,均为集体农用地(其中:其他草地0.3519公顷,果园0.4578公顷),该宗地坐落于红水镇泰安村,实际为红水镇昌林村集体所有,不在昌林山保护区范围内(最近点距离昌林山保护区2.8千米),草原类型为温性荒漠化草原,不属于基本草原,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占生态保护红线。2023年6月13日,景泰县嘉恒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永久占用草原。2023年6月29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达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同意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征占用位于景泰县红水镇昌林村草原0.3519公顷。景泰县嘉恒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按规定缴纳了草原植被恢复费10029.15元。2023年10月11日,景泰县人民政府发布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景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征收了景泰县红水镇昌林村集体土地0.8097公顷,景泰县嘉恒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10月13日支付景泰县红水镇昌林村征地补偿费用336746.96元,其中其他草地补偿58063.5元、果园补偿278683.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该园地不属林地,不受林草部门监管,故不需要办理砍伐证,也不存在乱砍滥伐问题。 关于反映的“进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违规建设,建设了一个加油加气站”内容属实。经核查,2023年3月30日,景泰县嘉恒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投资备案证。2023年6月29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达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同意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征占用位于景泰县红水镇昌林村草原0.3519公顷,2023年7月,该企业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其中0.2323公顷草原进行建设。2023年9月9日,景泰县自然资源局对该企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10月30日,景泰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以232374元罚款。企业于当天停止施工,并于10月31日足额缴纳罚款。2024年11月1日,该项目取得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2025年2月5日,景泰县嘉恒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和景泰县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11月24日,景泰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现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一切建设行为,并限期整改。2023年11月27日,景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12月5日,景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景泰县嘉恒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2月9日,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现场无继续建设行为。2024年11月1日,景泰县嘉恒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景泰县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2025年1月10提交了景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红水镇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规划意见的函,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月22日给景泰县嘉恒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2025年2月提交了相关的土地手续,2025年2月8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同意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严格按照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详细的设计和施工。 | 部分 属实 | 对群众举报件反映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依法依规落实整改措施。 | 景泰县林业和草原局、景泰县应急管理局、景泰县农业农村局、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红水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红水镇昌林村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了提醒谈话,并立案处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 | 已办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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