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白银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白银市老科协)Baiyinshi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BASST。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白银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白银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再做贡献。

本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白银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白银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为白银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六楼,邮编7309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及中国老科协、省老科协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参与地方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的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术论文,提供决策建议和意见。

(三)发扬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面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开展普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活动和举办科学讲座,更新知识,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四)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考察、科技开发、调研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兴办科技、经济、医疗、保健、教育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体,增强经济实力。

(五)组织老科技人才交流,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再做贡献创造条件,促进我市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

(六)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审查工作,真实反映会员本人专业技术水平。

(七)加强与省内外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八)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

(九)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诉求。举办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开展有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白银市老科协党支部(以下简称白银市老科协党支部)。会员单位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孵化、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

第九条 白银市老科协党支部是党在白银市老科协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老科协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白银市老科协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老科协党支部领导;优先推荐白银市老科协党支部班子成员担任本会理事会领导。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白银市老科协党支部对白银市老科协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个人会员是指已经离退休的科技人员或热心支持老科协工作的管理干部。

团体会员是指各县区、各行业依法批准成立的老科技工作者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与本会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批准成立的老科技工作者组织。需提交入会申请报告,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并附团体登记证复印件或本单位批准的文件,团体章程及领导成员名单。

(二)个人申请入会需要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议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本会名义搞违法活动;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活动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自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由本会各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组织推荐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或网络视频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视频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老科协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可延长3年;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愿为协会做出积极贡献者;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人员;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不担任法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有关经济技术实体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依法筹集的资金。

(六)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或网络视频方式)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3日白银市老科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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