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白银市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白银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强化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
1.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白银区某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享有就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同音像节目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使用费,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2021年3月音集协经委托公证部门证据保全公证,证明被告白银区某娱乐会所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相应歌曲服务,音集协遂提起本案诉讼。审理法院认为:白银区某娱乐会所未经音集协授权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包厢内为消费者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歌曲服务,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经营场所的规模(包厢数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从加强保护音乐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出发,充分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充分考虑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经营场所的规模(包厢数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确定了相对合理的赔偿数额。
2.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诉甘肃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创作并于2016年10月发表了摄影作品,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10月,甘肃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发布至其微信公众号,刘某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甘肃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当场向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刘某某申请撤回对甘肃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理法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媒体平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典型。该类案件被告以各地报社、电(视)台、融媒体中心,信息网络企业居多;侵权方式多为未经许可,以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等)转发未经授权的文章、图片等。媒体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对非独创内容严格审查,对权属、来源不明的文章、图片不能随意转发,确需使用的,应联系作品权利人,取得许可(支付报酬)并标注权属前提下才能转发转载。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拿来主义”或许让自己的新媒体平台能够紧跟社会热度,赚取更多粉丝和关注,但这种行为埋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隐患,而转发程度、粉丝关注度,可能成为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情节。
3.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白银区某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公司)是第1047165号“剑南春”、第3820776号“NJC”等商标的所有权及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即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2021年4月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白银区某酒行用于销售的22瓶52度“剑南春”白酒系假冒剑南春公司产品,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剑南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更危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以及生命健康,此后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银区某酒行作出了行政处罚,剑南春公司要求白银区某酒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1万元。庭审中白银区某酒行认识到销售假冒知名商标品牌白酒谋取不法利益行为不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愿向剑南春公司赔偿5万元,剑南春公司同意该调解协议,审理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商品的声誉和无形的商业价值。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关乎商标权利人自身的权益,也关乎市场管理秩序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本案例,警示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进货渠道要确保合法规范,对所购进商品涉及的诸如知识产权、质量等应尽到合理注意及审查义务,否则,经营者将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侵权赔偿责任。
4.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田某某、白银某百货公司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通过合法受让,永久排他性无偿使用注册商标。后该公司在白银某百货公司卖场内田某某柜台,发现在店面立柱、柜台侧围、商品吊牌、包装及质保单上使用
和
标识,遂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和白银某百货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白银某百货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田某某、白银某百货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作为企业名称简称的“中国黄金”,还是案涉、商标,经长期持续、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在后销售的田某某,其使用的标识的突出显著部分“中国黄金珠宝”,并非对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性使用,且与案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中国黄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整体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案涉商标的专用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在后同业经营者田某某,所用标识的案外授权者不仅通过规避大陆企业注册制度获得含有“中国”二字的企业名称,而且授权大陆经营者使用与案涉商标权利人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通过简化企业名称突出使用“中国黄金”“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使其成为指引消费者判断服务来源的识别依据,未尽尊重在先权利并合理避让的义务。另外,该公司授权大陆经营者使用其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多年的图片“中国黄金珠宝”标识,具有明显攀附知名商标商誉以及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审理,对于保护知名商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具有典型意义。
5.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魏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经协商后由魏某在白银注册成立印刷公司。孙某某、朱某某出资购买印刷机等设备,朱某某联系许某某购买“红旗渠”和“黄金叶”烟标制版,魏某聘请被告人高某某到该印刷公司提供印刷技术。在未经“红旗渠”、“黄金叶”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印有“红旗渠”和“黄金叶”注册商标的烟盒。公安人员依法查获并扣押伪造商标标识的卷烟盒共计2296300个,经鉴定,被查获烟盒价值共计541708.33元。
2018年7、8月,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共同出资从严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红旗渠”注册商标的烟盒共计1000件462000个。后被公安人员依法全部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烟盒价值共计107413.3元。
另查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孙某某、杜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某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伪劣卷烟上使用与“红旗渠”“利群”“红双喜”“红塔山”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伪造的散支卷烟115000支、成品卷烟554.4条、各类烟标9000张。经鉴定,被查获物品共计价值115240元。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魏某等6人提起公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杜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分别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魏某等6人、孙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1万至7万不等。除拒不认罪认罚的朱某某提出上诉外,其他人员均认罪认罚服判。2021年3月19日,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朱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各涉案人员分工明确、互相掩饰,形成了制售假冒侵权犯罪的完整链条,各被告人作案手段隐秘、涉及范围广、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办理具有较大难度。检察机关抽丝剥茧、攻坚克难,最终使全部犯罪事实呈现在了公众面前。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积极有效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提高了市场主体对商标标识的保护意识,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坚决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决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体现。
6.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西区江南工具物资供应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投诉内容依法对白银西区江南工具物资供应站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待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5台,型号:Mod.2106-2和Mod.2106-5,生产商为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该产品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现场鉴定为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6台,购进价格为每台370元。购进后当事人以每台47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售出1台,销售获利100元,未售出5台。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通过对该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投诉案件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7.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靖远容木子服装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卫衣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3 月 9 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远容木子服装店铺进行日常检查,在该服装店内见到红色卫衣、绿色卫衣共 10 件,其上面均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该店现场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截止 2022 年 3 月 9日,尚未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 790 元。
当事人靖远容木子服装店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 图案的卫衣,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卫衣 10 件、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22 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该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家山镇宏宇超市销售侵犯“五粮液”和“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7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川区王家山镇钰宏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五粮液1618共8瓶,剑南春共5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证照,且五粮液1618无标注生产日期。
经查,该超市销售的五粮液1618、剑南春都是通过微信联系从兰州糖酒批发市场购进的,销售方未提供食品购销凭证及相关证照,上述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五粮液1618共8瓶,剑南春共5瓶,罚款23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在本地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效应。
9.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泰县民悦餐厅销售假冒专利北京二锅头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5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泰县民悦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拍照取证并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永丰牌”北京二锅头酒,其瓶身标签上标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530478897.4,ZL201530478898.9”,生产日期2020年8月31日(蓝瓶)和2020年5月22日(白瓶)。经查询,产品专利号ZL201530478898.9有效,专利号ZL201530478897.4已于2019年3月14日因未缴年费而专利权终止。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专利产品,能够提供北京二锅头酒的进货票据,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并且主动从厂家索要营业执照、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专利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专利商品、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典型意义
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该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经销商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打击侵权假冒专利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0.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乐铭眼镜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9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的白银乐铭眼镜有限公司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拍照取证并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品名为框架眼镜/隐形眼镜、二合一多功能清洗器,其外包装盒上标注有“专利号201020661329X”,但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自称从流动的推销员处购进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生产企业许诺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国专利公布公告得知,该编号为201020661329X的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 2010.12.15,专利有效期为10年,至2020年12月15日该实用新型专利已终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专利商品、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210元。
典型意义
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准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本案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经销商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维护了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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