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解决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解读 | |
信息来源:白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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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帮助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便民利企、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的原则,市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旨在解决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助企纾困解难。 二、《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和条件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是因用地、规划、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工业企业,还应满足3条具体条件:一是符合当时国家产业政策,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二是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申报登记的项目必须符合当时质量消防安全要求;三是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三、受理范围和时限 受理范围为2020年底前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企业房屋等不动产。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受理时限是自2023年11月3日起两年内受理。 四、处理办法 (一)符合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用地、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再要求提供用地(划拨、出让)、规划审批手续。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补办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权利人申请后办理产权登记。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产权登记。三是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并提出办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不予办理。 处罚后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产权登记。 (二)符合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未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权利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合格的出具《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并将鉴定报告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备,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缴纳。 (三)申请登记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提供消防设计文件,由消防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权利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消防设计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整改,验收后办理产权登记。 (四)房屋质量鉴定、消防的整改和处理,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五、涉及的相关问题 《实施意见》对妥善解决工业不动产统一登记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便于实际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经企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予补证或复印存根。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过程中,职能部门通过查询档案出具土地、房屋来源等认定意见的,可不再补发相关证书或证明。 (二)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并在政府官方媒体公示认定结果;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经司法裁决进行认定。公示期或起诉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现申请人可持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关情况。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发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出现交叉、冲突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更正。 (四)依法登记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构筑物、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到的规划条件、用途、出让金、税收、环保、消防等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分割转让的,按意见办理后由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登记、地役权登记可一并办理。 (五)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权属封闭的空间提供给企业独立使用,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独用土地面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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