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137A/2022-139738 | 生成日期: | 2022-12-27 |
文 号: | 关键字: | 供水,要求,办法,设施,建设 | |
所属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2-2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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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我局于2022年3月启动了《白银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通过广泛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局属相关单位、科室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初稿》。2022年5月,我局第4次局务会议对《初稿》进行了审定,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2022年7月,我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再次听取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住建局、白银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及物业企业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经过再修改再完善,形成《审查稿》;7月底,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2022年11月,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三、主要内容 《白银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共5章36条,包括:总则(第1-6条)、规划建设(第7-14条)、运行维护(第15-24条)、水质管理(第25-32条)、附则(第33-36条)。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县区和部门职责;其中: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简称城镇)。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要求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依法确定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第八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水压、水量标准的,应当配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要求二次供水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参加;第十一条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审验;第十三条要求二次供水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变更用水性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要求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其所在街道(镇)要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可将辖区内失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企业;第十六条至十八条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要求及费用筹集方式;第十九条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职责做了要求;第二十条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机构职责做了要求;第二十二条对二次供水停水工作做了明确要求。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做了要求;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供水、卫生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第三十、三十一条明确了二次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附则 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要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解释权限、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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