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137A/2024-00244 生成日期: 2024-02-04
文       号: 关键字: 动物,陆生,禁猎,通告,猎捕
所属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2-0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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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同意,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规范性文件《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文件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分布的陆生脊椎动物有1059种,还有数以万计的昆虫等无脊椎动物,具有种类多、种群数量多、分布散等特点。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生物多样性日趋丰富,在我省栖息繁衍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持续增多,保护野生动物压力持续增强。受利益驱使,违法猎捕、出售、交易、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给陆生野生动物带来一定威胁。对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通告》实施严格保护,有利于形成完整的食物链,从而促进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达到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目标。《通告》对禁猎区范围、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用猎捕工具、禁用猎捕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严厉打击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行为,保护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禁猎区范围的规定。除已划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外,将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林区,重要湿地,候鸟迁徙通道,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以及人与野生动物交叉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等敏感区列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关于禁猎期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是我省鸟类、两栖爬行及昆虫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和集中迁飞期,将这段时间设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覆盖禁猎区以外所有区域,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三)关于禁猎对象的规定。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关于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猎工作和方法。

(五)其他规定。一是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猎捕手续,开展猎捕活动。二是禁止使用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三是《通告》未列明的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四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才修订过,2023年5月1日施行,《通告》有效期定为5年。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情况

《通告》发布后在全省范围内适用,作为陆生野生动物监管执法的依据。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或者通告内容不违反本《通告》的,按照地方公告或者通告执行。

五、需特别说明的问题

《通告》中“禁猎区范围”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外,扩大到“其他批准的禁猎区”;同时还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或者通告内容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因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或者通告在本《通告》“禁猎区范围”和“禁猎期”的基础上,扩大“禁猎区范围”和延长“禁猎期”,不违反本《通告》,可根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或者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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