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全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规划,完善保护网络
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调查和评价工作,在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完善保护区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做到保护区四至范围明确、功能定位准确并科学划定功能区划。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发展由管护型向科研型转变、由面积型向功能型转变、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单一型向网络型转变。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天然分布,探索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增强保护区间的连通性,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的,重新确定重叠范围管理权限,实行统一有效管理。对批建不符合法规要求、范围和功能区尚不明确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尽快开展重新报批和确认工作;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因自然环境和变化失去保护价值的应予以注销。
二、规范调整程序,加大信息公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和省上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应充分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生态功能完整、生物多样性受到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经调整缩小过面积的自然保护区,再次调整不得缩小保护区面积。市、县(区)两级自然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开展范围边界和功能区勘界工作,经审核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景观。对自然保护区内合法合规的旅游设施和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划定活动范围,明确游客承载上限,积极引导游客树立保护环境、关爱自然的意识。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行政审批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监督落实,各县区政府要限期对自然保护区建立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予以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建立前,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完善退出机制,逐步退出。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水域权属管理,依法确定土地和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水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
四、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保护质量
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和主要保护对象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遥感监测核查和管理评估工作,督促自然保护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利和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自然保护区,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谈话、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其提高管护水平。加大资源本底数据调查力度,对本地资料不清、范围边界不明的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尽快完善资源本底数据;对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人员和由于人为因素导致保护区功能丧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大资金投入,增强科技支撑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投资由财政部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于补助。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各级各部门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自然保护区内乡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积极探索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和规范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按照《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予以补偿。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遥感监测和地面核查相结合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和资源监测体系,强化迁徙物种监测与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科普教育、宣传引导的平台功能,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前沿阵地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行业部门管理相结合,地方政府为主的方式,严格履行保护区管理部门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协调建立当地群众参加的保护区共管机制,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关系。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布相关信息;国土、农牧、林业、旅游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理保护区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等工作机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