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组织机构代码的地方/2018-00020 生成日期: 2018-12-13
文       号: 市政办发〔2018〕220号 关键字: 取水,用水,许可,取,水资源
所属机构: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实施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1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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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银市实施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实施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8号)精神,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取水许可动态管理的重要意义

白银市深居内陆,气候干旱,降水稀少,全市自产水资源总量为2.32亿立方米,人均自产水资源占有量,为全省和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2.3%和6.2%,属资源性严重缺水区域。黄河流经白银市,是全市生产、生活的主要水源。根据国务院1987年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甘肃省地表耗水指标30.,我市地表耗水指标为6.16亿立方米,其中引洮供水二期工程耗水指标0.81亿立方米进行单列,其余区域利用黄河地表耗水指标仅为5.35亿立方米。受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限制,白银市的耗水指标与国务院分配数量形成较大差距。水资源短缺,总量偏少,用水效率偏低,用水结构不尽合理成为制约白银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精准脱贫精准扶贫战略的主要因素。根据习近平新时代“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略,白银市各级水资源取水许可量已存续多年,部分工业企业由于产能变化、结构优化、节能节水效果明显、用水量持续减少等因素,部分水指标长期闲置,部分农业灌区随着种植结构调整、灌区配套、高效节水项目的实施,用水量逐年减少,取水许可量和现状用水量差距较大,为充分发挥好水资源助推白银经济建设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作用,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必须对全市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核实现有取水指标,核减闲置指标,提高用水效率,对于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水

要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把取水许可作为用水总量红线管控的有力抓手,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申请、现场核验、计划用水和延续换证等过程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依法保障取用水者的权益。

(二)坚持节水优先

要按照区域用水定额核定许可水量,加强需求管理,严格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对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取水量,依据国内同行业先进用水定额核定。要发展农业节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到2025年,全市高效节水面积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80%。

(三)坚持总量控制

批准的市、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市、县区总用水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做到以水定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四)坚持用途管制

要优化区域用水结构,优先保障民生工程、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新增工业用水指标原则上通过水权转让或有偿竞争方式获得。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原则上不再配置给高耗水行业。

(五)坚持动态管理

要充分考虑各县区、各用水户规划发展及现状实际,适时开展动态管理和调整,确保各取用水户生产、生活正常有序开展。

三、动态管理措施

(一)许可水量审批

新增取水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权限进行审批。水资源论证的重点是建设项目取水地点、水源和用水工艺、取水规模和退(排)水。取水工程或设施不得超过论证规模取水。对于一个有多种用途的取水申请,应按取水用途分类核定水量。

(二)取水许可现场核验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批复环节,要建立取水许可现场核验清单,核验清单应明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地点及规模、计量设施安装与运行、用水工艺、节水措施、取退水要求以及对第三方补偿措施等。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及时申请现场核验,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未经现场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其中,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对主要成井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书面监管材料。

(三)延续许可水量审批

对农业用水,在综合考虑灌区水源条件、节水改造以及水资源管理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取水审批机关按只减不增原则核定延续许可水量。对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生活集中供水等规模以上取用水户(地表水许可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许可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在上个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实际平均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10%的,应进行水平衡测试,取水审批机关依据测试结果核定延续许可水量。在延续许可时,对用水水平合理的,原审批机关按照原许可水量直接延续;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申请新增取水指标、改变取水用途或水源、改变退排水方式的,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闲置指标认定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取水许可闲置水指标进行初步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取水许可闲置指标:

1.取水权人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年度实际最大取水量低于许可水量的(其中,因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等减少取水量的,经第三方评估认可后不作为闲置指标);

2.农业灌区因国家投资进行节水改造节约的水量指标(其中,因取用水户调整种植结构、改变灌溉方式所节约的水量不作为闲置指标);

3.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水指标的水权受让方,在取水指标获得3年内未取水的;

4.经第三方评估,取水权人实际用水定额高于区域用水定额所核定的水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闲置指标处置

在取水许可延续换证时,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取用水户闲置指标可书面建议原取水审批机关进行复核并核减,核减后按照取水许可程序重新发证。闲置指标处置遵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8号)的规定,优先用于本地区民生工程、生活、生态用水。

(六)取用水计量

取水权人须按有关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安装或计量设施安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或延续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口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单井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应实现取水信息在线采集与传输,并与省、市、县级水资源信息平台贯通。要加快建立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取用地表水的农业取用水户,原则上斗口以上和泉水引水口实现计量设施全覆盖。取用地下水的须安装计量器具,逐步实现精准计量、有效监控、信息共享。

(七)取水许可区域限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辖区内新增取水许可:

1.辖区内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总量计划指标或期末用水总量控制考核指标的;

2.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3.在划定的地下水禁采区内取用水的(除临时应急用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取用水限批

取水权人应依法取水、节约用水、达标排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取水许可:

1.未经批准开垦荒地,申请农业灌溉取用水的;

2.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通过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

3.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实际用水定额高于区域用水定额的;

4.工业生产用水具备中水利用条件与能力而不利用的;

5.取水权人未按规定履行取用水法定义务,经审批机关督促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取水许可动态管理中,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重点是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用水工艺、退(排)水情况以及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进行合理性评估。对取水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合理性评估的取水权人,在取水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取水审批机关委托第三方对其取用水情况进行合理性评估,提出延续换证的建议方案。委托费用可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予以安排。

(二)加强跟踪监管

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有变动的,取用水户应向原审批机关及时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水量和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和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及退水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取水权人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及时注销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取用水主体消失的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实行公示制度,每年度12月31日前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当年新发、保有、注销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日常监督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农业取用水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抽查辖区内农业灌溉取用水发证总数的30%以上,每5年至少全面进行1次现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转让取水权、未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及计量设施不合格等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

(四)推进水资源使用权交易

除认定的闲置指标外,取水权人节约的水量,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可以在原取水审批机关监督管理下进行有偿交易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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