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组织机构代码的地方/2019-00012 生成日期: 2019-12-04
文       号: 市政办发〔2019〕144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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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25号)精神和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201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加快构筑我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实施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运作方式,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发挥营业网点的地域优势和损失评估、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提供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服务。

  2.分层保障,广泛覆盖。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等各方的积极性,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反应及时、协调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

  3.立足当前,突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考虑当前迫切需要并相对有条件的自然灾害救助风险。

  4.统筹规划,全面推进。遵循"先易后难、先简后繁、急用先建"和自然灾害事故全方位纳入的原则,多方筹资,统筹安排,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项目内容

  (一)涵盖风险和保险标的

  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雷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居家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煤气(液化气、天然气)中毒、氯气中毒、触电等事故;溺水;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特定意外事故。

  上述灾害事故发生时,在我市各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的外来人口;参与救援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和政府允许的志愿者及其他人员均为保障对象。保险标的为人身和居民住房等。

  (二)保障责任和保障额度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投保人,以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和医疗费用,受灾居民家庭住房损毁补偿费用,抢险救灾人员伤亡抚恤、医疗费用、政府救助费用等为保障内容。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地保险机构承担出险、定损、理赔等服务责任。保障额度为:

  1、以全市保费基数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20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赔付限额可适当上浮。

  2、居民人身伤残、死亡救助限额10-13万元;住院医疗救助费用限额3-4.8万元。

  3、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伤残、死亡救助限额40万元;住院医疗救助费用限额10万元。

  4、居民住房毁损救助限额3万元;农房瓦片损失赔付限度1000元/间或5000元/户。

  5、因灾害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30/人/月。

  6、灾害施救费用按实际费用支出赔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20%。

  7、政府无责救助限额22元/人/天,最高不超过90天。

  8、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失独父母、贫困人口等在居民人身伤残、死亡救助费用和住院医疗救助费用赔偿限额按约定责任限额上浮30%赔付。

  (三)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导致居民遭受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居民自伤、自杀、违法犯罪行为;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放射性污染除外;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污染除外;6.居民疾病;7.精神损失赔偿;8.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9.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保障机制

  为了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保险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年度赔付警戒线定为投保总金额80%。若年度赔付率低于80%,由保险公司于次年采取扩大风险保障范围、提高赔付限额等方式,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化。本方案实施一年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次年项目实施方案,以三年为一周期,按照实际平均赔付情况进行费率调整。如一周期内平均赔付率超过80%,可适当提高年度保费筹资标准。

  四、筹资机制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保费由市、县区财政共同分担,各级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一)筹资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底全市各县区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每人2元和每户2元的标准统筹安排保险资金。

  (二)资金来源。市级财政承担全市常住人口每户2元的保险资金;县区财政承担本县区常住人口每人2元的保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县区,由县区财政局连同本级承担资金一并支付保险公司。

  五、承保方式

  1、委托保险顾问。按照市金融办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的战略合作意向协议,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作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承担政府保险顾问职责,代行投保人权力,配合保险公司承担出险、定损、理赔及保险方案考核、优化等全过程服务。

  2、确定承保主体。按照"统招分签"的原则,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由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白银市境内两家以上保险机构作为承保机构,并明确首席承保人,与入围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共同参与并负责项目实施。承保机构每三年招标一次。

  3、实行合同管理。遵循"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保障受灾群体利益、总体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应急管理局与各承保主体签署《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保险总合同》,县区应急管理局与承保主体分别签署《县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保险对象、保费标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以及保险费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等内容,切实保障受灾群体实际补偿水平。建立居民保险合同制度,由保险公司与辖区居民延伸签订分户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理赔流程等事项,确保保险政策和理赔服务等落到实处。

  六、服务保障

  承保机构根据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的参保信息核发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单。承保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各县区、相关部门及保险经纪公司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尽可能简化理赔手续,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款。

  1.及时申报。发生灾害事故后,由申报人或者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在48小时内,直接向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机构报案。

  2.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理赔程序,会同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赴发生地勘查受灾情况,核定损失情况,提出救助金赔偿初步方案。

  3.收集材料。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的全部理赔资料,并向申报人提供必要的帮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收集相关理赔证明材料。

  4.保险赔付。保险经纪机构审核确认后,在第一时间协调保险公司按规定将赔款拨付至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5.信息通报。在赔案结束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向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报送赔案处理情况。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是一项复杂的、长期性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的统筹指导协调。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保险工作联络机制和会商沟通机制,具体负责本县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2.明确职责。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顺利推进。财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金融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公安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人员、事故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相关损失核定等工作。

  3.完善机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和赔偿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对较大灾害、特定意外事故的理赔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监督;建立投诉和信访渠道,受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投诉和信访等情况。

  4.优化服务。保险公司要制定科学、及时、快速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建立高效的理赔服务机制和专业服务团队,在乡镇、街道一级配备服务专员,实行分片管理,建立居民家庭台帐,靠实工作责任。灾害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要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同时,要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服务要求,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简化理赔环节、缩短理赔周期,以优质、快捷、周到的服务取信于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索赔手续齐全后,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灾群众"一卡通"账户,救助情况要及时通报应急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5、强化宣传。各县区应急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由承保机构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和专业人员,在乡镇街道及其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家喻户晓,形成广泛认知和示范效应,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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