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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银市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白银市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黄河文化基因,弘扬黄河文化精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协同立法有关工作安排,起草了《白银市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直接反馈,联系电话:0943-8863618

2.电子邮件反馈,电子邮箱:3319883840@qq.com

3.邮寄材料反馈,邮寄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56号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白银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31日

白银市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保护管理

· 第三章 传承发展

· 第四章 区域协同

·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黄河文化基因,弘扬黄河文化精神,推动黄河流域(白银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黄河文化,是指在本市黄河流域范围内长期形成的,融合黄河生态文化、丝路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民俗文化、农耕文化等的多元文化形态,具体包括:

(一)反映白银历史发展脉络、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遗迹,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文化名人相关的典籍、档案、书画音像、手稿抄本、口传文化等资料;

(二)体现白银丝绸之路与黄河水系交汇融合文化交流轨迹的古代城址、石窟、岩画、石刻、壁画等遗存;

(三)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场所及实物等黄河红色文化资源;

(四)以白银有色集团有限公司露天矿坑、矿山公园等为代表,承载本市历史变迁的工业文化遗存;

(五)体现本市特色的传统表演、传统技艺、民俗活动、特色饮食、传统礼仪、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雕塑、体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反映本市黄河段历史演变、河道变迁、水利灌溉的地形地貌、河流水域、自然景观,以及体现农耕文明的古、现代水利工程等;

(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街巷及历史地段;

(八)其他与黄河文化相关的具有保护传承价值的资源。

法律、法规对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原则】黄河文化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黄河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工作。

第六条【协同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做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组织宣传、信息收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方式参与黄河文化保护;鼓励建立黄河文化保护志愿者队伍,开展保护巡查、资料征集、公益宣传、讲解服务等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黄河文化资源的考察、收集与研究,发现新的黄河文化资源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整体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黄河文化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城乡统筹发展、民生改善、文化和旅游融合相结合,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鼓励和支持黄河文化积淀深厚、黄河文化遗址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特色鲜明的区域,申报建立黄河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载体、自然空间、人文环境及集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性保护。

第九条【资源调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综合调查和定期普查制度。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工信、水务、农业农村、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开展黄河文化资源专项调查,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记录、建档,建立统一的“白银黄河文化资源数据库”,实现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共数据有序开放。

第十条【名录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黄河文化资源认定工作,将古渡口、古河道、长城遗址、丝路古道、工业遗产等文化遗产整体纳入保护范畴,建立本市黄河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保护名录应当记载资源名称、类型、地理位置、保护责任人、保护级别、文化内涵、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等内容。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列入市级以上黄河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

(二)具有本市特色的工业文化遗产、农耕文化遗产、水文化遗产、黄河红色文化资源、丝路文化资源;

(三)体现黄河文化特色,具有重要生态、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历史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四)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相传,具有清晰传承脉络、活态存续的黄河文化相关资源;

(五)其他具有保护传承价值的黄河文化资源。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黄河文化资源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非遗保护】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应当健全国家、省、市、县(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按照分级保护标准,制定专项保护措施。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授、技能培训、展演展示、学术交流等传习活动,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展示馆、体验中心等传承体验设施。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优先实施数字化记录、传承人定向扶持、技艺复原等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红色文化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黄河红色文化资源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系统挖掘、整理本市黄河红色文化资源,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加强黄河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推进会宁会师旧址、平川打拉池会师旧址、靖远虎豹口强渡黄河遗址、景泰一条山战役、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赵家水总指挥部等革命遗址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第十四条【工业遗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纳入黄河文化保护整体规划,组织开展工业文化遗产专项调查,建立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重点保护白银有色集团有限公司、靖煤集团等企业具有历史、技术、艺术价值的老厂房、办公楼、生产设施、机器设备、矿坑遗址等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

鼓励和支持对工业遗产进行活化利用,发展文化创意园区、工业博物馆、影视拍摄基地、研学实践基地等业态,打造“工业遗产+黄河文化”特色旅游线路,促进工业遗产保护与黄河文化传承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农耕文化遗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耕文化遗产保护,重点保护村落遗址、传统农业设施、传统农具等实体遗存和古农书典籍等文献资料。

系统梳理总结传统农耕技术,推动其与先进农机农艺融合创新;挖掘优秀农耕文化精神内涵,传承和谐共生、守望相助、诚信重礼的传统价值理念。

将承载会宁胡麻油、靖远羊羔肉、靖远枸杞、景泰条山梨、平川文冠果等特色品种的传统农耕区域,划定为传统品种活态保护区,保护其生态价值和农业传承价值。

第十六条【水文化遗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古渡口、古水闸等水文化遗产专项调查和修复维护。

将黄河水文化元素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河道治理、水库建设、灌区改造等工程中,注重保护水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

重点保护索桥古渡、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兴电工程、靖会工程等具有本市特色的水文化遗产,挖掘其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

第十七条【自然景观和文化生态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文化遗产”协同保护,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

重点加强寿鹿山、哈思山、崛吴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黄河石林国家地质公园,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永泰城址、鹯阴古城、柳州城、明长城红水堡遗址、法泉寺、五佛沿寺、寺儿湾等古遗址、石窟遗存的保护与管理。

规范生态旅游开发,推动生态旅游与文化传承深度融合,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八条【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黄河文化特征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注重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行政区划和地名文物名录,推动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体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其他资源保护】对具有重要历史、生态、科学或情感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黄河文化资源,经评估符合保护标准的,应当及时纳入保护名录,实行分级分类保护,避免破坏性改造。

第二十条【文化空间整体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承载黄河文化整体价值,兼具本市丝路文化、长城文化、工矿文化特色的文化空间实施整体性保护。

依法划定渡口遗址区、工矿遗产廊道、传统灌区系统、长城文化廊道等代表性文化空间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控要求,实施以文化生态系统性保护为核心的整体性保护策略,维护文化空间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态延续性。

第二十一条【抢救性保护】列入保护名录的黄河文化资源,其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以下抢救性保护措施:

(一)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

(二)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

(三)改善传承条件,并对濒危项目传承人及传承人培养予以扶持;

(四)实施数字化采集、记录和保存;

(五)其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护】 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黄河文化实物遗存,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保养、维护、修缮、修复等保护义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保护责任人发出保护通知书,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保护。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单位,对黄河文化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收藏和展示。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保护标志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黄河文化资源,根据其类型、特点和保护需要设置保护标志牌。

保护标志牌应当载明资源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人、设立机关和设立日期等内容,其样式、规格应当统一规范,并与所保护的黄河文化资源的风貌、特色、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涂改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 传承发展

第二十四条【总体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传承有序、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遵循真实性、整体性、活态传承的要求,系统挖掘黄河文化蕴含的历史价值、时代价值和精神内涵,延续黄河文化根脉,厚植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筹推进黄河文化资源的系统性保护、创新性传承与融合性发展,赋能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沿黄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非遗传承】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黄河文化学术研讨、技艺传授、技能培训、经验交流、展演展示及公益性宣传等活动,给予场地保障、资源对接等支持。

加大对会宁剪纸、白银黄河战鼓、白银曲子戏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扶持力度,优先支持其参与各类文化展演、交流展示活动。

第二十六条【教育传承】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黄河文化传承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体系,推动黄河文化全方位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组织开展黄河文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培养青少年对黄河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保护传承的使命感。

鼓励中、小学校开发黄河文化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结合历史、地理、语文、美术、音乐等学科教学,有机融入黄河历史文化、生态智慧、非遗技艺等内容,支持职业院校设置与黄河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专业方向,开展黄河文化系统研究。

第二十七条【展示展演】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优质黄河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一)统筹利用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红色教育基地、工矿遗址等资源,系统展示白银特色黄河文化;

(二)结合白银黄河文化特色旅游项目组织开展黄河文化旅游演艺活动,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演艺品牌;

(三)定期举办白银市黄河风情文化旅游节等特色活动,搭建黄河文化展示交流平台;

(四)结合传统节日、重要节庆、民间习俗等,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宣传展示活动,营造保护黄河文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支持文化、餐饮、住宿、旅游等经营者对黄河文化的集中展示展演活动提供资助和场所、设施便利。

第二十八条【文艺创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宣传、文化和旅游、文联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及个人,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红色文化传承、乡村全面振兴、生态文明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题材,创作、改编反映白银黄河文化特色的小说、报告文学、音乐、曲艺、舞台剧、舞蹈及影视等优秀当代黄河文化作品,并给予场地保障、宣传推广等支持。

第二十九条【载体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系统整合具有重大意义的黄河文化资源,统筹编制黄河白银段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专项规划,依法划定管控保护区范围,构建黄河国家文化公园主题展示区,高标准建设现代文旅融合发展区,优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利用区,全面推进长城、长征、黄河三大国家文化公园白银段建设。

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提质改造等方式,建设一批具有本市地域特色的文化展示体验中心、特色休闲街区、精品旅游景区、传统村落等空间载体,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和消费升级。

第三十条【品牌打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黄河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依托黄河文化遗产、工业遗产、红色文化资源、自然生态景观及民俗文化等特色资源,开发沉浸式体验、研学实践、工业怀旧、生态休闲等多元化文化旅游产品,强化 “黄河之上・多彩白银”文旅品牌的包装设计、宣传推广与市场运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十一条【活化利用】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严格保护黄河文化资源、遵守生态环境保护与文物保护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利用白银黄河文化特色优势,通过非遗工坊、文化电商、研学实践等市场化路径,促进黄河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价值提升。

第三十二条【文化创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力度,引导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要素向文创产业集聚,优化产业发展营商环境。

培育形成“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自主品牌”相结合的黄河文化创意品牌体系,提升品牌辨识度与市场影响力;推动开发文创精品、数字文创、非遗衍生品、主题纪念品等多元化产品,突出本市工矿遗产、黄河风情、红色文化等地域标识,避免同质化开发,促进黄河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三条【文旅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原则,在严格保护黄河文化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历史文化风貌的前提下,培育壮大文化产业与旅游业,完善黄河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黄河文化旅游供给品质。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黄河文化文旅融合发展,支持打造以黄河文化为核心的研学实践基地、文创精品、实景演艺项目、特色旅游线路等产品体系;建立跨区域文旅协同发展机制,联动沿黄城市培育创建黄河文化展示传播平台,加快建设国家黄河文化旅游目的地、黄河文化标志性遗产展示地和黄河文化重要承载地,助力打造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黄河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依法合理利用文化资源,深挖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打造具有白银地域特色的黄河文化旅游品牌和精品线路,重点推动白银黄河大峡谷、工矿遗产廊道、传统灌区等特色文旅项目建设,丰富文旅业态供给。

第三十四条【文化传播】市、县(区)人民政府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联、社科联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研究,推进黄河文化资源普查、建档、挖掘、整理工作,编辑出版黄河文化读物、影音资料,鼓励文化艺术创作,讲好白银黄河故事。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文化传播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及网络平台、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传播体系,拓展黄河文化传播渠道,创新传播内容与形式,提升白银黄河文化的影响力。

第三十五条【乡村振兴】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统筹推进沿黄区域文化振兴与产业振兴。

深入挖掘和整合沿黄区域农耕文化资源,支持黄河文化特色村镇、美丽乡村示范带、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推动开展农事体验、节气节庆、田园观光、非遗展演、民俗互动等多元化乡村黄河文化旅游活动,培育打造具有农耕特色的黄河文化富民产业。

第三十六条【产业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核心,建立多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推动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

第三十七条【数字化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组织对黄河古遗址、古墓葬、工业遗产、石窟寺及石刻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开展数字化采集、高精度建档与沉浸式复原,推进黄河文化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保护利用,推动文化装备制造、内容创作、传播服务等产业全链条数字化转型,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促进黄河文化数字化发展。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八条【协同原则】本市与兰州、临夏、甘南等市(州)坚持系统性、全局性原则,围绕黄河文化遗产保护、资源利用、传承创新、生态维护等共性问题,在文化资源联合普查、数据库共建共享、考古发掘协作、文化遗产保护、品牌联合推广、执法协作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共同推进黄河文化整体保护与传承发展。

第三十九条【协同机制】本市与本省沿黄市(州)建立文物展示、文化展演协同机制,共同策划举办黄河文化主题展览、巡回展演、节庆活动等,建立联合策展、资源共享、宣传推广常态化协作机制,共同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黄河文化品牌。

第四十条【协同模式】 鼓励本市与本省沿黄市(州)共同设计开发系列化、特色化的黄河文化创意产品,建立知识产权共享、产品联销、市场共建的合作模式,推动文化资源向文化品牌转化,促进区域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十一条【协同范围与标准】本市与本省沿黄市(州)将共有的古渡口、古河道、长城遗址、丝路古道、工业遗产等线性、带状文化遗产整体纳入协同保护与联合开发范围,建立项目共保、资源共享、成果共惠的合作体系,联合建立黄河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建设控制地带管理、非遗项目活态传承等领域的共性标准与管理规范,统一文化资源数字化建档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四市(州)数字化资源与省级数据库互联互通,实现文物、非遗、自然景观等资源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协同执法】建立省级统筹、市级联动的黄河文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合力,消除监管盲区。

统一本市与本省沿黄市(州)黄河文化保护联合执法流程、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罚额度,实现跨市州违法违规行为“一案多查、联合追责”。

第四十三条【协同发展】本市与本省沿黄市(州)开发建设黄河文化旅游项目,应当符合黄河流域防洪规划、河道管理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影响评估,严格遵守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与管控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遗存及其风貌。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人才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保护专家咨询机制,聘请文化、历史、考古、建筑、生态、法律等领域专家,为规划编制、项目评审、资源认定、技术咨询、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加强本土黄河文化保护人才培养,重点培育非遗传承人、文物修复师、文化研究人员等专业人才;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黄河文化保护工作队伍。

第四十五条【科技支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开展黄河文化资源数据采集、存储、展示和监测,建设智慧保护平台,提高黄河文化保护工作的科技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文博场馆开展黄河文化保护相关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为黄河文化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十六条【文化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

社会力量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提供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和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宣传推广】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从保护名录中遴选代表性、典型性黄河文化资源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本市黄河文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体育等部门,在商务会展、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和对外巡回展演中开展黄河文化宣传。鼓励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站点、公共交通工具等使用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经典元素、标志性符号,或者设置宣传、展示黄河文化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

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文化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提高公众黄河文化保护意识与文化自豪感。

第四十八条【品牌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申请黄河文化特色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以及申请黄河文化特色产品注册商标、申报“中华老字号”的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指导和帮助,推广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产业经营,提升黄河文化特色产品的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环境整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黄河文化遗址、遗迹和场所的秩序管理,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等进行环境综合整治,营造整洁、优美的文化生态环境。

第五十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黄河文化物质资源,以及歪曲、丑化、亵渎、诋毁、否定黄河文化精神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黄河文化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黄河文化保护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高效。

第五十二条【公益诉讼】 对妨害黄河文化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援引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政府及工作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黄河文化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民事与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黄河文化资源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黄河文化保护区域,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以保护黄河文化遗产和景观为主要目的区域。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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