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引导作用,做好基层首诊有关医疗保障工作,推动参保人员有序合理就医,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降低起付标准相关政策。取消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从第二次住院起降低50%”的规定。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在年度限额内,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70%比例报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10个百分点,按80%比例报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高10个百分点,按90%比例报销。
以上政策调整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