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12/2021-00099 生成日期: 2021-11-15
文       号: 甘资规发〔2021〕7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11-15 00:00
浏览次数: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加强国家出资勘查成果管理,全面、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家底,根据《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甘资规发〔2020〕4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7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以下简称“矿产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界定

(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其中“国家出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有地勘单位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处理);探明矿产地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是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段,具备以下条件:

1.对矿体分布和埋藏情况有一定的地质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揭露、控制;

2.对矿石质量有正规取样化验资料,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指标符合现行矿产工业要求;

3.矿产地的资源量规模除岩金为1吨、砂金为0.5吨以上外,其它矿种要达到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小型规模上限的二分之一的标准;

4.资源量地质控制程度应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执行,包括查明和潜在矿产资源。

(二)国家出资勘查探明有资源量但未达到矿产地认定标准的地段,是指经评审通过有资源量(包括查明矿产资源和潜在矿产资源(GB/T17766-2020))的地段,但资源量未达到“探明矿产地”标准,其他要求与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一致。

(三)国家出资勘查未探获资源量的地段,指经过评审无资源量的地段。

以上三类统称为“矿产地成果”。

二、分级分层管理

(四)矿产地管理按照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权限分级管理。其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部省出让登记矿种(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出让登记矿种权限管理矿产地,矿产地原则上为无矿业权设置的地段。

(五)矿产地面积确定原则:

1.各类财政出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勘查工作区实际工作范围圈定,一般以完成较大比例尺(1:25000比例尺及以上)的地质、物探、化探等工作范围为准,评审机构或出资部门评审确定;

2.注销的矿业权由原矿业权范围确定。

(六)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成果都应及时按照矿产资源评审备案有关要求(甘资规发〔2020〕7号)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交评审机构或出资部门评审。

(七)对评审通过的矿产地、有资源量但未达到矿产地标准的地段,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认定,纳入甘肃省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数据库(以下简称“矿产地数据库”);经评审无资源量的地段形成国家出资勘查项目清单,直接纳入矿产地数据库。

(八)纳入矿产地数据库的矿产地成果按照矿产地、有资源量但未达到矿产地认定标准的地段、未探获资源量的地段分层管理,作为统计依据。

(九)经公告认定的矿产地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三、成果处置和使用

(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供需、矿业权市场配置、资源安全保障等情况,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成果进行出让、储备等处置。

(十一)国家出资勘查成果未履行矿产地认定程序的,不予出让矿业权。

(十二)对国家出资勘查但未探获资源量的成果,作为各级财政是否再投入勘查资金的依据。

(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地管理权限定期在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统计信息。

(十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权益管理等对矿产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管理

(十五)相关利益方对矿产地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认定矿产地若存在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相关程序撤销认定结果,所造成后果由资料编制单位自行承担。

(十六)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权益属于国家,各项目承担单位隐瞒不报或擅自向社会泄露信息的,自发现之日起五年内取消承担甘肃省内国家出资的各类勘查、调查项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产地申报材料审查、矿产地数据库建设及信息抽查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每年组织清理矿产地成果资料,并对矿产地数据库有关信息,按不低于入库矿产地总数10%的比例,以随机方式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发现因信息录入导致错误的,予以纠正;发现资料存在失实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其他

(十八)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登记、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制度(见附件),并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矿产地管理工作。

(十九)市(州)、县(市、区)矿产地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管理工作制度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管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矿产地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工作流程:矿产地成果资料提交—审核—公示—公告认定—信息发布。

(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以下简称“矿保处”)牵头组织矿产地清理、审核、公示公告、登记、统计及信息发布、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二)矿业权管理处(以下简称“矿业权处”)负责注销矿业权资料移交、矿产地出让等工作。

(三)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负责评审省地勘基金项目中无查明资源量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督促省地勘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无资源量财政项目信息表”、资料汇交等工作。

(四)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评审省地勘基金项目及地勘单位自有资金勘查成果中形成查明资源量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矿产地信息表”;负责对存在失实及弄虚作假问题的矿产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撤销建议。

(五)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矿产地数据库建设、维护更新,矿产地数据与各类矿产资源数据库的信息关联,矿产地成果资料汇交验收及保管等工作。

(六)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矿产地成果定期清理,协助开展矿产地数据库信息抽查等工作。

二、矿产地资料提交

(一)财政出资项目

1.对提交查明资源量的省地勘基金项目及地勘单位在空白区内自有资金勘查成果,由基金中心或出资单位根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7号)提交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将评审结果(包括评审意见书、成果报告、矿产地信息表等)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推送至矿保处。

2.对未提交查明资源量的省地勘基金项目成果,由基金中心评审,评审结果(包括评审意见书、成果报告、无资源量财政项目信息表等)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推送至矿保处。

3.对达到矿产地要求的中央地勘基金及其他省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未提交查明资源量的地勘单位在空白区内自有资金勘查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将评审结果(包括评审意见书、成果报告、矿产地信息表或无资源量财政项目信息表等)报送矿保处。

(二)注销矿业权资料

矿业权处督促矿业权注销申请人填报“矿产地信息表”,矿业权审批注销后,矿业权处将注销矿业权相关资料及“矿产地信息表”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推送至矿保处;非申请注销矿业权,矿业权审批注销后,矿业权处将注销矿业权相关资料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推送至矿保处,“矿产地信息表”由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撑单位)统一填报。

三、矿产地认定

(一)审核

矿保处在收到矿产地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规范性审核工作:

1.矿产地范围、矿种、面积、资源量等是否符合矿产地认定标准;

2.矿产地信息表填写是否完整;

3.矿产地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核对的相关内容。

若未通过规范性审核,矿保处应将有关资料回退资料提交部门修改,直至符合公示要求。

(二)公示公告

对符合要求的矿产地、有资源量但未达到矿产地标准的地段,经分管厅领导签发后,在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予以告知性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矿保处将有关异议转交资料提交部门修改,修改后结果按以上程序再次审核公示。

矿产地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在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予以公告认定。公告后的矿产地成果由矿保处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推送至信息中心。

四、矿产地成果管理

(一)矿产地数据库维护与使用

信息中心将公告认定的矿产地成果录入矿产地数据库,更新维护矿产地数据库,并将矿产地数据库、储量数据库、矿业权数据库及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关联,实现各库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矿产地统计及信息发布

矿保处负责矿产地统计工作,按年度发布全省矿产地统计信息。

(三)资料归档

矿产地成果认定后,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及时汇交地质资料,信息中心开展矿产地资料汇交验收工作。

五、监督管理责任落实

(一)复议及诉讼

相关利益方因对矿产地认定结果有异议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资料提交部门或出资部门负责,并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做出答复和答辩。(二)矿产地成果清理和抽查

矿保处委托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撑单位)每年组织清理矿产地成果资料,并协助对矿产地数据库有关信息,每年按不低于入库矿产地总数10%的比例,以随机方式组织专家对矿产地信息进行抽查。

(三)问题处理

抽查发现因信息录入导致的错误,由矿保处审核同意后,信息中心对矿产地数据库中相关信息予以修改;发现矿产地资料存在失实及弄虚作假问题、以及资料提交部门或出资部门建议撤销矿产地成果的,由评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撤销建议后,矿保处出具撤销文件,信息中心删除矿产地数据库中相关信息。

(四)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矿保处组织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撑单位)健全矿产地申报材料审查、矿产地数据库信息抽查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信息中心建立矿产地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规程及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机构和信息中心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附件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