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7623704892/2022-122174 生成日期: 2022-04-19
文       号: 关键字: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联系
所属机构: 市应急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煤矿联系包保和巡查盯守工作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04-1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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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个必须”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的通知》(甘应急矿山〔2021〕99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发挥市政府和部门领导带头示范作用,形成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狠抓落实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包保和巡查盯守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上率下、示范引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联系包保和巡查盯守工作由市(县区)政府领导督导,市(县区)应急、自然资源、公安、发改、电力、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领导和相关科(股)室人员负责,必要时聘请有关煤矿专家参加。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及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央煤矿企业所属三级单位、省属煤矿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市属煤矿企业总部进行联系包保,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对产煤县区进行联系包保,并逐县区(矿)明确一名联系包保人员;县区政府领导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其日常监管的煤矿进行联系包保,并逐矿明确一名联系包保人员。自然资源、公安、发改、电力、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逐矿确定人员进行联系包保。中央、省属煤矿必须明确其上一级公司联系包保领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高风险煤矿、停工停产整改煤矿、整合技改煤矿、即将关闭退出煤矿,由包保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盯守,中央、省属煤矿可以委托其上一级公司安排人员开展盯守工作。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已关闭煤矿,由属地县区确定专人进行定期巡查。

第六条 联系包保和巡查盯守时间以具体工作量确定,原则上每年对联系包保和巡查盯守工作进行一次调整。

第七条 联系包保煤矿工作职责:

一)监督指导煤矿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矿生产、建设、停产矿井情况,督促煤矿依法生产经营,查处手续不全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组织生产、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强化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监督煤矿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五)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推进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督促安全监管、行业主管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监督煤矿及时处置紧急事件。

(七)负责协调解决煤矿企业矿群关系、矿工关系、欠薪欠资等信访维稳问题。

(八)负责协调煤矿企业证照办理、产业发展、电煤保供等困难问题。

(九)负责协调处理煤矿优化布局、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等环节中出现的困难问题。

第八条  联系包保产煤县区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县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督促指导县区政府严格落实《白银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推动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突出问题,防范化解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三)负责督促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及时处置紧急突发事件。

第九条 巡查人员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煤矿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落实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督促检查煤矿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违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检查指导煤矿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五)认真落实省、市、县区政府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领导每季度至少对联系包保的煤矿开展1至2次督促指导工作;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对联系包保的煤矿开展1次督促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领导每季度组织联系包保人员和煤矿企业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联系包保煤矿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系包保和巡查人员每次工作都要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并统一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联系包保人员要将包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反馈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第十四条 联系包保和巡查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防流于形式、走过场,拒绝层层陪同和超标准接待,杜绝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每半年要在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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