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33/2021-00121 | 生成日期: | 2021-08-24 |
文 号: | 市安委字〔2021〕12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应急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应急管理局 |
白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1-08-24 00:00
浏览次数:
|
|
|
|
白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建立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安全检查
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省在银及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业化、制度化、长效化,依据《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按照本制度执行,其它行业领域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邀请专家参与检查的目的是在安全技术和专业知识方面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家检查不能取代企业自查。
(二)专家支撑原则。企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在专家检查中,要全力配合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建议,尊重专家的意见,共同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检查常态原则。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聘请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计划,使专家检查制度化、常态化。
三、基本要求
(一)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
(二)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企业要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企业应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委托有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企业应与聘请或委托的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签定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专家费用由双方商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
(三)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企业应建立专家定
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
改完成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并作为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
四、专家条件
(一)资历条件。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二)专业条件。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
(三)来源条件。省、市、县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专家;高等院校、大型生产企业、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安全专家;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安全专家;中央省在银国有大型企业可在企业内部或本系统内选择,在二级单位之间交叉使用。
五、检查规范
(一)专家检查频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聘请专家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全年不得少于4次。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少于上述频次要求。
(二)专家检查时机。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季节特点和检查频次要求等,与专家商定。但企业停产复工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重大节日、重点时期以及企业认为必要的时机,应及时组织专家检查。
(三)专家检查人数。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得少于2名,其中必须有1名是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方面的专家。
(四)专家检查时长。对规模较小、设备设施少、生产工艺流程简单的小型企业,专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时间应不少于半个工作日,并确保对企业检查实现全覆盖;对规模中等以上,或者设备设施较多、生产工艺较复杂的企业,专家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对检查实现全覆盖需较长时间的企业,专家可分次开展检查,每次检查可确定企业的部分范围或者某类设备设施作为检查重点,对其开展局部检查或专业检查,分批次完成对企业的全面检查,但每次检查不得少于半个工作日。对企业规模较大,设备工艺技术较复杂的企业,专家可以实施分工协作,根据专家的自身专业特长,具体负责企业某一系统或某一部位的检查工作,待检查完毕后,统一汇总并向企业反馈。专家的具体检查方式和时间可与企业协商确定,全部检查必须在半个月内完成,每年必须完成企业全覆盖检查4次。
(五)专家检查内容。专家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涉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两大方面,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仓库和储罐区、建构筑物安全设施与措施、给排水设施、工艺设备管道、电气仪控、生产系统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等方面;专家应根据需要帮助指导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要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标准化建设的运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检查内容分行业具体制定。
(六)专家检查实施。企业在专家开展安全检查前,应将本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布局、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灾害治理及安全许可等情况向专家进行交底,必要时将相关资料提供专家事前研究,确保专家检查前能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专家开展安全检查前,应提前与企业沟通,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本次检查范围、重点和检查时间,与企业共同编制检查方案和安全检查表,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减少检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向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同时报辖区应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针对专家查出的安全隐患,企业应按照隐患整改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专家必须建议企业立即停产,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当地应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专家要跟踪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过程,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其他一般隐患企业整改到位后,专家可于下次检查时,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每次复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填写复查记录。
六、工作措施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推进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建设。市、县区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专家库建设,定期对专家库人员进行梳理、调整充实,对安全责任意识差、该查的问题和隐患而未查出、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了事的人员逐步淘汰出专家库。要将专家库人员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二)各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聘请安全专家检查制度,把聘请专家检查制度作为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行动,主动聘请专家,积极配合专家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企业应将聘请专家的协议、聘请的专家资质证书、专家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及复查记录整理归档,建立专家检查基础管理台帐。有关部门对未按要求落实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要将专家检查及复查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发现专家未按规定开展检查、安全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将企业聘请的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辖区从事相关的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白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