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7623704892/2026-172679 生成日期: 2026-01-09
文       号: 关键字: 预案,自然灾害,应急,灾害,救助
所属机构: 市应急局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白银应急
发布时间:2026-01-0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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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修订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完善修订了《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于2025年12月24日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预案》横向实现与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等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纵向对应省上最新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科学调整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程序和措施,对市级层面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组织指挥、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等运行机制,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市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县(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毗邻市州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对我市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白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二)白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县(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区)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二)预案演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七、附 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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