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32/2021-01685 | 生成日期: | 2021-07-01 |
文 号: | 关键字: | 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价格 | |
所属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的通知》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7-0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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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发〔2021〕42号
转发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试行版)》(甘医保发〔202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诊疗目录》(试行版)和《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在我市新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同步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我市以往与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诊疗和医用耗材目录不相符的各类政策及规定,在新系统上线运行后同时废止。
二、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268号)要求,务必于7月4日前完成新版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在医保核心系统中的映射和落地应用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及时转发本《通知》,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目录调整工作。
三、《诊疗目录》(试行版)共计8545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共计8124项),第二部分市场调节价诊疗项目(共计398项),第三部分特需医疗诊疗项目(共计4 项),第四部分其他政策项目(共计19 项),并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即三、二、一级)分别设置了最高限价。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不高于同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的原则,结合我市基本医保收支和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补助、医疗机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将《诊疗目录》(试行版)中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价格同比例下浮13%,对诊查、护理、儿科类项目价格不作调整,形成白银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收费价格。
四、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级别和结算标准的通知》(市医保发〔2020〕21号)规定,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统一按照市、县、乡结算级别对应,分别执行相应的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做好《诊疗目录》(试行版)收费项目与市医保发〔2020〕21号文件的顺利衔接,现就全市医疗机构执行新版诊疗项目收费价格、结算标准予以明确:
1.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项目价格对应目录中三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执行,按照市级标准进行结算。
2.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白银市中心医院、白银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白银市妇幼保健院、白银市康复医院、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稀土分院、白银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白银市精神卫生中心、平川区人民医院,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各县区妇幼保健院、残疾人康复中心以及民办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价格对应目录中二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执行,按照县级标准进行结算。
3.各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项目价格对应目录中一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执行,按照乡级标准进行结算。
五、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诊疗项目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备后执行,备案内容包括开展特需服务范围、价格、设施条件、成本等;特需服务诊疗项目备案超过两年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医疗保障局重新申请。各级医疗保障局每2年对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诊疗项目中的配置条件、诊疗内容、价格执行情况等进行核实,对不达标的医疗机构,责成定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开展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障局停止其开展特需服务诊疗项目的权限。
六、实行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诊疗项目,医疗机构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执行前需提前公示10个工作日,同时向属地医疗保障局进行报备,公示结束后执行。各级医疗机构收取各项费用必须向患者免费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是根据《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可以单独收费,并赋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20位编码的医用耗材。在耗材目录结算字典库中,收费政策标识为“否”的医用耗材不得单独收费(费用包涵在诊疗项目价格中),不列入医用耗材基金支付管理范围。
八、血液制品及在途业务相关的医用耗材的临时编码相关通知,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发文通知。
九、《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只做为字典库,用于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报销住院参保患者的医疗耗材费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公示。
十、各县(区)、市属各医疗机构在落实《诊疗目录》(试行版)和《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政策过程中,应做好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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