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32/2021-00367 | 生成日期: | 2021-02-24 |
文 号: | 关键字: | 药品,目录,医保,国家,医疗 | |
所属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有关事项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2-2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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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发〔2021〕14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医保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1〕2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情况说明
(一)《2020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同时列明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国家在2019年版药品目录基础上调出调入了部分药品,部分药品的名称和限定支付范围也进行了修订。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药品调整权限和程序,今年继续进行消化期内药品的调出工作,推进用药范围的全国统一。省医保局明确将44种有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和27种民族药品(见附件2)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原省级增补药品中第二、三批消化期药品(见附件3)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完成消化,消化期结束前,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2020年药品目录》内甲、乙类药品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执行,我省调整增加的民族药品按乙类药品支付,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和我省调整纳入的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由省医保局另行发文制定。
二、严格落实国家谈判药品使用支付政策
《2020年药品目录》中的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县(区)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包括此次新增谈判药品)管理继续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新版药品目录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107号)、市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国家谈判药品政策落地实施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65号)等文件执行。
三、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全额纳入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县(区)要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自付比例和协议期内医保支付标准。
(二)根据省医保局要求,全市统一在2021年2月28日24时前切换药品目录,做好系统数据的更新工作。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数据信息编码维护,对照《甘肃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2020年)数据字典》(附件4)尽快完成对码工作,保证《2020年药品目录》按时切换。
(三)为保障参保患者药品费用结算不受医保目录调整影响,过渡期内2020版和2019版药品目录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心端并存,过渡期为3个月。原则上3月1日前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的患者按照《2019年药品目录》进行结算,3月1日后入院的患者按照《2020年药品目录》进行结算;对3月1日前入院、3月1日后出院的患者,按照处方日期进行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督促已出院的参保患者尽快完成费用结算,并做好临床用药的替换衔接等工作。
(四)各县(区)要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执行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57号)和省医保局《关于配合做好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贯标工作的函》要求,做好《2020年药品目录》编码贯标工作。
(五)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年度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按规定采购使用目录内药品。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优先采购、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落实30天回款政策。要进一步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渠道,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七)各级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2020年药品目录》的宣传引导,及时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业务培训,确保《2020年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八)《2019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步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既往文件与《2020年药品目录》有关规定冲突的,按《2020年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2.甘肃省调整纳入的民族药品和中药饮片;
3.甘肃省第二、三批消化期内药品;
4.《甘肃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2020年)数据字典》(以上附件请登录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公文发布栏,下载甘医保函〔2021〕28号文件附件,网址:http://ylbz.gansu.gov.cn/gongwenfabu/)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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